2013年期貨從業(yè)《法律法規(guī)》第三章:業(yè)務規(guī)則
2013年期貨從業(yè)《法律法規(guī)》第二章:業(yè)務規(guī)則
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
第十五條 取得期貨交易所交易結算會員資格的期貨公司(以下簡稱交易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可以受托為客戶辦理金融期貨結算業(yè)務,不得接受非結算會員的委托為其辦理金融期貨結算業(yè)務。
第十六條 取得期貨交易所全面結算會員資格的期貨公司(以下簡稱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可以受托為其客戶以及非結算會員辦理金融期貨結算業(yè)務。
第十七條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為非結算會員結算,應當簽訂結算協(xié)議。結算協(xié)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交易指令下達方式及審查或者驗證措施;
(二)保證金標準;
(三)非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
(四)風險管理措施、條件及程序;
(五)結算流程;
(六)通知事項、方式及時限;
(七)不可歸責于協(xié)議雙方當事人所造成損失的情形及其處理方式;
(八)協(xié)議變更和解除;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處理方式;
(十一)雙方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非結算會員的客戶申請或者注銷其交易編碼的,由非結算會員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
第十九條 非結算會員下達的交易指令應當經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審查或者驗證后進入期貨交易所。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可以按照結算協(xié)議的約定對非結算會員的指令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條 非結算會員下達的交易指令進入期貨交易所后,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將委托回報和成交結果反饋給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和非結算會員。
非結算會員對委托回報和成交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和期貨交易所提出。
第二十一條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期貨保證金賬戶,用于存放其客戶和非結算會員的保證金。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的期貨保證金賬戶應當與其自有資金賬戶相互獨立、分別管理。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為每個非結算會員開立一個內部專門賬戶,明細核算。
第二十二條 非結算會員是期貨公司的,其與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期貨業(yè)務資金往來,只能通過各自的期貨保證金賬戶辦理。非結算會員的客戶出入金,只能通過非結算會員的期貨保證金賬戶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向非結算會員收取的保證金除用于非結算會員的期貨交易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挪用。
非結算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于客戶所有,除用于客戶的期貨交易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挪用。
第二十四條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和非結算會員在結算協(xié)議中約定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的期貨保證金賬戶中非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期貨交易所的有關規(guī)定。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應當由非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向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繳納。
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五條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按照結算協(xié)議約定的保證金標準向非結算會員收取保證金。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向非結算會員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于期貨交易所向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收取的保證金標準。
第二十六條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并執(zhí)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期貨交易所對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結算后,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根據(jù)期貨交易所結算結果及時對非結算會員進行結算,并出具交易結算報告。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對非結算會員的所有結算科目的內容、格式、處理方式和處理日期應當與期貨交易所保持一致。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確保交易結算報告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七條 非結算會員向期貨交易所支付的手續(xù)費,由期貨交易所從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期貨保證金賬戶中劃撥。
第二十八條 除下列情形外,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不得劃轉非結算會員保證金:
(一)依據(jù)非結算會員的要求支付可用資金;
(二)收取非結算會員應當交存的保證金;
(三)收取非結算會員應當支付的手續(xù)費、稅款及其他費用;
(四)雙方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
第二十九條 非結算會員應當按照結算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交易結算報告。
第三十條 非結算會員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結算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內書面向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提出異議;非結算會員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無異議的,應當按照結算協(xié)議約定的方式確認。非結算會員在結算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內既未對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確認,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交易結算報告內容的確認。
非結算會員有異議的,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在結算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內予以核實。
第三十一條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jiān)會、期貨交易所的規(guī)定,建立對非結算會員的保證金管理制度。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可以根據(jù)非結算會員的資信及市場情況調整保證金標準。
第三十二條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guī)定,建立并執(zhí)行對非結算會員的限倉制度。
第三十三條 非結算會員客戶的持倉達到期貨交易所規(guī)定的持倉報告標準的,客戶應當通過非結算會員向期貨交易所報告。客戶未報告的,非結算會員應當向期貨交易所報告。
第三十四條 非結算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余額低于規(guī)定或者約定最低余額的,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非結算會員未在結算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有權對該非結算會員的持倉強行平倉。
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五條 非結算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并未能在約定時間內補足的,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按照約定的原則和措施對非結算會員或者其客戶的持倉強行平倉。
除前款規(guī)定外,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可以與非結算會員在結算協(xié)議中約定應予強行平倉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期貨交易所開市前,非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規(guī)定或者約定最低余額的,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禁止其開倉。
第三十七條 非結算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先以該非結算會員的保證金承擔該非結算會員的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并由此取得對該非結算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第三十八條 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認為必要的,可以對非結算會員進行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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