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公路造價師《理論及法規(guī)》考點: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轉讓財產使用權的合同,合同的履行不會導致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在合同有效期滿后,承租人應當將租賃物交還出租人。
租賃合同的形式沒有限制,但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租賃期限。當事人應當約定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但無最短租賃期限。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當事人對租賃物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中未約定的租金的數(shù)額、支付期限和方式,在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租賃物的維修在正常情況下,出租人應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也可約定由承租人承擔維修義務。
租賃合同的履行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貪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也可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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