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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一級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備考講義:第六章第三節(jié)

      更新時間:2019-12-27 09:41:57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270收藏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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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2020年一級造價工程師考試新一輪的備考拉開序幕,環(huán)球網校為考生整理分享了“2020年一級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備考講義:第六章第三節(jié)”,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相關推薦:2020年一級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備考講義匯總(三)

      第三節(jié) 發(fā)承包階段造價管理

      一、施工招標方式和程序

      (一)施工招標方式

      根據《招標投標法》,工程施工招標分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

      1.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又稱無限競爭性招標,是指招標人按程序,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發(fā)布招標公告,邀請具備條件的施工承包商投標競爭,然后從中確定中標者并與之簽訂施工合同的過程。

      公開招標方式的優(yōu)點是,招標人可以在較廣的范圍內選擇承包商,投標競爭激烈,擇優(yōu)率更高,有利于招標人將工程項目交予可靠的承包商實施,并獲得有競爭性的商業(yè)報價,同時,也可在較大程度上避免招標過程中的賄標行為。因此,國際上政府采購通常采用這種方式。

      公開招標方式的缺點是,準備招標、對投標申請者進行資格預審和評標的工作量大,招標時間長、費用高。同時,參加競爭的投標者越多,中標的機會就越小;投標風險越大,損失的費用也就越多,而這種費用的損失必然會反映在標價中,最終會由招標人承擔,故這種方式在一些國家較少采用。

      2.邀請招標

      邀請招標也稱有限競爭性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形式邀請預先確定的若干家施工承包商投標競爭,然后從中確定中標者并與之簽訂施工合同的過程。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時,邀請對象應以5-10家為宜,至少不應少于3家,否則就失去了競爭意義。與公開招標方式相比,邀請招標方式的優(yōu)點是不發(fā)布招標公告,不進行資格預審,簡化了招標程序,因而節(jié)約了招標費用、縮短了招標時間。而且由于招標人比較了解投標人以往的業(yè)績和履約能力,從而減少了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商違約的風險。對于采購標的較小的工程項目,采用邀請招標方式比較有利。此外,有些工程項目的專業(yè)性強,有資格承接的潛在投標人較少或者需要在短時間內完成投標任務等,不宜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也應采用邀請招標方式。值得注意的是,盡管采用邀請招標方式時不進行資格預審,但為了體現公平競爭和便于招標人對各投標人的綜合能力進行比較,仍要求投標人按招標文件的有關要求,在投標文件中提供有關資質資料,在評標時以資格后審的形式作為評審內容之一。

      邀請招標方式的缺點是,由于投標競爭的激烈程度較差,有可能會提高中標合同價;也有可能排除某些在技術上或報價上有競爭力的承包商參與投標。

      (二)施工招標程序

      公開招標與邀請招標在程序上的主要差異:一是使施工承包商獲得招標信息的方式不同;二是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方式不同。但是,公開招標與邀請招標均要經過招標準備、正式招標、決標成交三個階段。

      二、施工招標策劃

      施工招標策劃主要包括施工標段劃分、合同計價方式及合同類型選擇等內容。

      (一)施工標段劃分

      工程項目施工是一個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影響標段劃分的因素有很多。應根據工程項目的內容、規(guī)模和專業(yè)復雜程度確定招標范圍,合理劃分標段。對于工程規(guī)模大、專業(yè)復雜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的管理能力有限時,應考慮采用施工總承包的招標方式選擇施工隊伍。這樣,有利于減少各專業(yè)之間因配合不當造成的窩工、返工、索賠風險。但采用這種承包方式,有可能使工程報價相對較高。對于工藝成熟的一般性項目,涉及專業(yè)不多時,可考慮采用平行承包的招標方式,分別選擇各專業(yè)承包單位并簽訂施工合同。采用這種承包方式,建設單位一般可得到較為滿意的報價,有利于控制工程造價。

      劃分施工標段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工程特點、對工程造價的影響、承包單位專長的發(fā)揮、工地管理等。

      (1)工程特點。如果工程場地集中、工程量不大、技術不太復雜,由一家承包單位總包易于管理,則一般不分標。但如果工地場面大、工程量大,有特殊技術要求,則應考慮劃分為若干標段。

      (2)對工程造價的影響。通常情況下,一項工程由一家施工單位總承包易于管理,同時便于勞動力、材料、設備的調配,因而可得到交底造價。但對于大型、復雜的工程項目,對承包單位的施工能力、施工經驗、施工設備等有較高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劃分標段,就可能使有資格參加投標的承包單位大大減少。競爭對手的減少,必然會導致工程報價的上漲,反而得不到較為合理的報價。

      (3)承包單位專長的發(fā)揮。工程項目是由單項工程、單位工程或專業(yè)工程組成,在考慮劃分施工標段時,既要考慮不會產生各承包單位施工的交叉干擾,又要注意各承包單位之間在空間和時間上的銜接。

      (4)工地管理。從工地管理角度看,分標時應考慮兩方面問題:一是工程進度的銜接,二是工地現場的布置和干擾。工程進度的銜接很重要,特別是工程網絡計劃中關鍵線路上的項目一定要選擇施工水平高、能力強、信譽好的承包單位,以防止影響其他承包單位的進度。從現場布置的角度看,承包單位越少越好。分標時要對幾個承包單位在現場的施工場地進行細致周密的安排。

      (5)其他因素。除上述因素外,還有許多其他因素影響施工標段的劃分,如建設資金、設計圖紙供應等。資金不足、圖紙分期供應時,可先進行部分招標。

      總之,標段的劃分是選擇招標方式和編制招標文件前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需要考慮上述因素綜合分析后確定。

      (二)合同計價方式

      施工合同中,計價方式可分為三種,即:總價方式、單價方式和成本加酬金方式。相應的施工合同也稱為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成本加酬金的計價方式又可根據酬金的計取方式不同,分為百分比酬金、固定酬金和目標成本加獎罰4中計價方式。

      (三)合同類型的選擇

      施工合同有多種類型。合同類型不同,合同雙方的義務和責任不同,各自承擔的風險也不盡相同。建設單位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來選擇適合的合同類型:

      (1)工程項目的復雜程度。建設規(guī)模大且技術復雜的工程項目,承包風險較大,各項費用不易準確估算,因而不宜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最好是對有把握的部分采用固定總價合同,估算不準的部分采用單價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有時,在同一施工合同中采用不同的計價方式,是建設單位與施工承包單位合理分擔施工風險的有效辦法。

      (2)工程項目的設計深度。工程項目的設計深度是選擇合同類型的重要因素。如果已完成工程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施工圖紙和工程量清單詳細而明確,則可選擇總價合同;如果實際工程量與預計工程量可能有較大出入時,應優(yōu)先選擇單價合同;如果只完成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工程量清單不夠明確時,則可選擇單價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

      (3)施工技術的先進程度。如果在工程施工中有較大部分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建設單位和施工承包單位對此缺乏經驗,又無國家標準時,為了避免投標單位盲目地提高承包價款,或由于對施工難度估計不足而導致承包虧損,不宜采用固定總價合同,而應選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4)施工工期的緊迫程度。對于一些緊急工程(如災后恢復工程等),要求盡快開工且工期較緊時,可能僅有實施方案,還沒有施工圖紙,施工承包單位不可能報出合理的價格,選擇成本加酬金合同較為合適

      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一)國內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我國的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多種,有代表性的有國家九部委聯(lián)合發(fā)布的《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中的合同條款和《建設工程施工專業(yè)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

      1.《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

      為規(guī)范施工招標文件編制活動,提高招標文件編制質量,促進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yè)部、水利部、民用航空總局、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于2007年11月1日聯(lián)合發(fā)布了《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稑藴适┕ふ袠宋募钒ǚ饷娓袷胶退木?章內容,即: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投標人須知、評標辦法、合同條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單、圖紙、技術標準和要求、投標文件格式?!稑藴适┕ふ袠宋募愤m用于設計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擔的工程施工招標。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的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中明確了施工合同條款由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兩部分組成,同時規(guī)定了合同協(xié)議書、履約擔保和預付款擔保的文件格式。

      (1)合同文件的優(yōu)先順序。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yōu)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xié)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9)其他合同文件。

      (2)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1)發(fā)包人義務。發(fā)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一般義務包括:

      ①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承包人免于承擔因發(fā)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②應委托監(jiān)理人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發(fā)出開工通知。

      ③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以及施工場地內地下管線和地下設施等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④應協(xié)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guī)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⑤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

      ⑥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⑦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⑧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義務。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一般義務包括:

      ①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發(fā)包人免于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②應按有關法律規(guī)定納稅,應繳納的稅金包括在合同價格內。

      ③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jiān)理人的指示,實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提供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建造、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

      ④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并對所有施工作業(yè)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⑤應按合同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⑥應按合同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huán)境與生態(tài)的保護工作。

      ⑦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fā)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yè)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⑧應按監(jiān)理人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工場地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可能的條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提供有關條件的內容和可能發(fā)生的費用,由監(jiān)理人按合同約定商定或確定。

      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fā)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工程接收證書頒發(fā)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給發(fā)包人為止。

      ⑩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承包人項目經理。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指派項目經理,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應事先征得發(fā)包人同意,并應在更換14天前通知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承包人項目經理短期離開施工場地,應事先征得監(jiān)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監(jiān)理人要求撤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承包人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的,承包人應予以撤換。

      承包人項目經理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jiān)理人的指示,負責組織合同工程的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jiān)理人取得聯(lián)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監(jiān)理人提交書面報告。

      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發(fā)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授權的施工場地管理機構章,并由承包人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承包人項目經理可以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職責,但事先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通知監(jiān)理人。

      (4)合同價格和費用。

      1)簽約合同價。是指簽定合同時合同協(xié)議書中寫明的,包括暫列金額、暫估價的合同總金額。

      ①暫列金額。是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一筆款項,用于在簽訂協(xié)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變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額。

      ②暫估價。是指發(fā)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發(fā)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專業(yè)工程的金額。

      2)合同價格。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后,發(fā)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價款調整、通過索賠應予補償的金額。合同價格也是承包人完成全部承包工作后的工程結算價格。

      3)費用。是指為履行合同所發(fā)生的或將要發(fā)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5)涉及費用的主要條款。

      1)化石、文物。在施工場地發(fā)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fā)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有效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同時通知監(jiān)理人。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文物行政部門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fā)包人承擔。

      2)專利技術。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采用專利技術的,專利技術的使用費包含在投標報價內。

      3)不利物質條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采取適應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xù)施工,并及時通知監(jiān)理人。監(jiān)理人應當及時發(fā)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合同約定的變更辦理。監(jiān)理人沒有發(fā)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fā)包人承擔。

      4)材料和工程設備。

      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會同監(jiān)理人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查驗材料合格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并按合同約定和監(jiān)理人指示,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檢驗和測試結果應提交監(jiān)理人,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②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發(fā)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貨的,承包人不得拒絕,但發(fā)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或地點的,應事先報請監(jiān)理人批準。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時間或地點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guī)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發(fā)包人原因發(fā)生交貨日期延誤及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發(fā)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程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③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監(jiān)理人有權拒絕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并要求承包人立即進行更換。監(jiān)理人應在更換后再次進行檢查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可要求發(fā)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fā)包人承擔。

      5)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①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占地的,應由發(fā)包人辦理申請手續(xù)并承擔相應費用。

      ②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監(jiān)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6)交通運輸。

      ①場內施工道路。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負責修建、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施工所需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包括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發(fā)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相應費用。

      ②場外交通。承包人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yǎng)路費和稅款等由承包人承擔。

      ③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xù),發(fā)包人給予協(xié)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

      ④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

      7)測量放線。

      ①施工測量。監(jiān)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抽樣復測,當復測中發(fā)現錯誤或出現超過合同約定的誤差時,承包人應按監(jiān)理人指示進行修正或補測,并承擔相應的復測費用。

      ②基準資料錯誤的責任。發(fā)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發(fā)包人提供上述基準資料錯誤導致承包人測量放線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損失的,發(fā)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③監(jiān)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網。監(jiān)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網的,承包人應提供必要的協(xié)助,發(fā)包人不再為此支付費用。

      8)施工安全責任。

      ①發(fā)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發(fā)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b.由于發(fā)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②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9)工期延誤。

      ①發(fā)包人的工期延誤。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發(fā)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fā)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a.增加合同工作內容;

      b.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c.發(fā)包人遲延提供材料、工程設備或變更交貨地點的;

      d.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

      e.提供圖紙延誤;

      f.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預付款、進度款;

      g.發(fā)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其他原因。

      ②承包人的工期延誤。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完成工作,或監(jiān)理人認為承包人施工進度不能滿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加快進度,并承擔加快進度所增加的費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應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10)暫停施工。除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客觀原因必須暫停施工外,工程施工過程中,當一方違約使另一方受到嚴重損失的,受損方有權要求暫停施工。但暫停施工將會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為此,合同雙方應盡量避免采取暫停施工的手段。

      ①承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因下列暫停施工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a.承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b.由于承包人原因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暫停施工;

      c.承包人擅自暫停施工;

      d.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e.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承擔的其他暫停施工。

      ②發(fā)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由于發(fā)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fā)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③暫停施工后的復工。暫停施工后,監(jiān)理人應與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協(xié)商,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暫停施工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jiān)理人應立即向承包人發(fā)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后,應在監(jiān)理人指定的期限內復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因發(fā)包人原因無法按時復工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fā)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④暫停施工持續(xù)56天以上。監(jiān)理人發(fā)出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未向承包人發(fā)出復工通知,除了該項停工屬于承包人的責任外,承包人可向監(jiān)理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監(jiān)理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8天內準許已暫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繼續(xù)施工。如監(jiān)理人逾期不予批準,則承包人可以通知監(jiān)理人,將工程受影響的部分按有關變更條款的約定視為可取消工作。如暫停施工影響到整個工程,可視為發(fā)包人違約,由發(fā)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由于承包人責任引起的暫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監(jiān)理人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不認真采取有效的復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誤,可視為承包人違約,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1)工程質量。

      ①工程質量要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驗收標準的,監(jiān)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為止,由此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驗收標準的,發(fā)包人應承擔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②工程隱蔽部位覆蓋前的檢查。經承包人自檢確認的工程隱蔽部位具備覆蓋條件后,承包人應通知監(jiān)理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檢查。承包人的通知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監(jiān)理人應按時到場檢查。經監(jiān)理人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蔽要求,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監(jiān)理人檢查確認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監(jiān)理人指示的時間內修正返工后,由監(jiān)理人重新檢查。

      a.監(jiān)理人重新檢查。經監(jiān)理人檢查質量合格或監(jiān)理人未按約定的時間進行檢查的,承包人覆蓋工程隱蔽部位后,監(jiān)理人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zhí)行,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fā)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b.承包人私自覆蓋。承包人未通知監(jiān)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jiān)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③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設備,或采用不適當的施工工藝,或施工不當,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監(jiān)理人可以隨時發(fā)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由于發(fā)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補救的,發(fā)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2)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并為監(jiān)理人對上述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按合同約定應由監(jiān)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試驗和檢驗的,由承包人負責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監(jiān)理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疑問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可按合同約定由監(jiān)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發(fā)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6)竣工驗收。是指承包人完成全部合同工作后,發(fā)包人按合同要求進行的驗收。

      1)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當工程具備以下條件時,承包人即可向監(jiān)理人報送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①除監(jiān)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尾工(甩項)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外,合同范圍內的全部單位工程以及有關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試驗、試運行以及檢驗和驗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②已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份數備齊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資料;

      ③已按監(jiān)理人的要求編制了在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尾工(甩項)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清單以及相應施工計劃;

      ④監(jiān)理人要求在竣工驗收前應完成的其他工作;

      ⑤監(jiān)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驗收資料清單。

      2)竣工驗收過程。監(jiān)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應審查申請報告的各項內容,并按以下不同情況處理:

      ①監(jiān)理人審查后認為尚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28天內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頒發(fā)接收證書前承包人還需進行的工作內容。人完成監(jiān)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后,應再次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直至監(jiān)理人同意為止。

      ②監(jiān)理人審查后認為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28天內提請發(fā)包人進行工程驗收。

      ③發(fā)包人經過驗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應在監(jiān)理人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56天內,由監(jiān)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fā)包人簽認的工程接收證書。發(fā)包人驗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緩發(fā)工程接收證書。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監(jiān)理人復查達到要求的,經發(fā)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證書。

      ④發(fā)包人驗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監(jiān)理人應按發(fā)包人的驗收意見發(fā)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對不合格工程認真返工重作或進行補救處理,并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補救工作后,應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經驗收合格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并在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發(fā)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56天后未進行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但發(fā)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進行驗收的除外。

      (7)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前,已經發(fā)包人提前驗收的單位工程,其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日期相應提前。

      1)缺陷責任。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缺陷責任期內,發(fā)包人對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負責日常維護工作。發(fā)包人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復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損壞的,承包人應負責修復,直至檢驗合格為止。監(jiān)理人和承包人應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損壞的原因。經查明屬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應由承包人承擔修復和查驗的費用。經查驗屬發(fā)包人原因造成的,發(fā)包人應承擔修復和查驗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時間內修復缺陷的,發(fā)包人可自行修復或委托其他人修復,所需費用和利潤由缺陷責任方承擔。

      2)缺陷責任期的延長。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項缺陷或損壞使某項工程或工程設備不能按原定目標使用而需要再次檢查、檢驗和修復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延長缺陷責任期,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年。在缺陷責任期(或延長的期限)終止后14天內,由監(jiān)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fā)包人簽認的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并退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

      3)保修責任。合同當事人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工程質量保修范圍、期限和責任。保修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前,已經發(fā)包人提前驗收的單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應提前。

      (8)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發(fā)包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fā)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fā)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zhàn)爭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發(fā)生后,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及時認真統(tǒng)計所造成的損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證據。合同雙方對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或其損失的意見不一致的,由監(jiān)理人商定或確定。發(fā)生爭議時,按合同中關于爭議解決條款的約定處理。

      1)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jiān)理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如不可抗力持續(xù)發(fā)生,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jiān)理人提交中間報告,說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況,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28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

      2)不可抗力后果及其處理。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雙方按以下原則承擔:

      ①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fā)包人承擔;

      ②承包人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③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其相關費用;

      ④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期間應監(jiān)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的金額由發(fā)包人承擔;

      ⑤不能按期竣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發(fā)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合同一方當事人延遲履行,在延遲履行期間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責任。

      不可抗力發(fā)生后,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lián)p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撤離施工場地。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fā)生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參照合同有關條款的約定,由監(jiān)理人商定或確定。

      (9)爭議的解決。

      1)爭議的解決方式。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發(fā)生爭議的,可以友好協(xié)商解決或者提請爭議評審組評審。合同當事人友好協(xié)商解決不成、不愿提請爭議評審或者不接受爭議評審組意見的,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①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②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爭議評審。采用爭議評審的,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在開工日后的28天內或在爭議發(fā)生后,協(xié)商成立爭議評審組。爭議評審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實踐經驗的老師組成。

      合同雙方的爭議,應首先由申請人向爭議評審組提交一份詳細的評審申請報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圖紙和證明材料,申請人還應將上述報告的副本同時提交給被申請人和監(jiān)理人。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評審申請報告副本后的28天內,向爭議評審組提交一份答辯報告,并附證明材料。被申請人將答辯報告的副本同時提交給申請人和監(jiān)理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爭議評審組在收到合同雙方報告后的14天內,邀請雙方代表和有關人員舉行調查會,向雙方調查爭議細節(jié);必要時爭議評審組可要求雙方進一步提供補充材料。在調查會結束后的14天內,爭議評審組應在不受任何干擾的情況下進行獨立、公正的評審,作出書面評審意見,并說明理由。在爭議評審期間,爭議雙方暫按總監(jiān)理工程師的確定執(zhí)行。

      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評審意見的,由監(jiān)理人根據評審意見擬定執(zhí)行協(xié)議,經爭議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并遵照執(zhí)行。發(fā)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評審意見,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應在收到評審意見后的14天內將仲裁或起訴意向書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監(jiān)理人,但在仲裁或訴訟結束前應暫按總監(jiān)理工程師的確定執(zhí)行。

      2.《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間(示范文本)》的主要內容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試行)》通用條款中有關工程價款的規(guī)定如下:

      (1)合同價格調整。在下述情況發(fā)生后30日內,合同雙方均有權將調整合同價格的原因及調整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或監(jiān)理人。經發(fā)包人確認的合理金額,作為合同價格的調整金額,并在支付當期工程進度款時支付或扣減調整的金順額。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內不予確認,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已經同意該項價格的調整。合同價格調整包括以下情況:

      1)合同簽訂后,因法律、國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業(yè)規(guī)定發(fā)生變化,影響到合同價格增減的;

      2)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減的;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電,停氣、道路中斷等,造成工程現場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的(承包人須提交報告并提供可證實的證明和估算);

      4)發(fā)包人根據變更程序中批準的變更估算的增減;

      5)本合同約定的其他增減的款項調整。

      對于合同中未約定的增減款項,發(fā)包人不承擔調整合同價格的責任,適用法律另有規(guī)定時除外。合同價格的調整不包括合同變更。

      (2)合同總價和付款。本合同為總價合同,除根據變更和合同價格的調整,以及合同中其他相關增減金額的約定進行調整外,合同價格不作調整。合同價款的貨幣幣種為人民幣,由發(fā)包人在中國境內支付給承包人。發(fā)包人應依據合同約定的應付款類別和付款時間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格。承包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在專用條欲中約定。

      (3)保函。

      1)履約保函。合同約定由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交約保時,約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欲中約定。

      2)支付保函。合同約定由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交履約保函時,發(fā)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內容和提交時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預付款保函。合同約定由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時,預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交約保函時,履約保函的提交應為發(fā)包人支付各項款項的前提條件;未約定履約保函時,發(fā)包人按約定支付各項款項。

      (4)預付款。

      1)預付款金額。發(fā)包人同意將按合同價格的一定比例作為預付款金額,具體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預付款支付。合同約定了預付款保函時,發(fā)包人應在合同生效及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預付款保函后10日內,根據約定的預付款金額,一次支付給承包人;未約定預付款保函時,發(fā)包人應在合同生效后10日內,很據約定的預付款金額,一次支付給承包人。

      3)預付款抵扣。預付款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在發(fā)包人簽發(fā)工程接收證書或合同解除時,預付款尚未抵扣完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預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發(fā)包人有權按如下程序扣回頂付款的余順:

      ①從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②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不足以抵扣時,發(fā)包人有權從預付款保函(如約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頂付款;

      ③應付給承包人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約定承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時,承包人應與發(fā)包人簽訂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預付款支付時間安徘協(xié)議書;

      ④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協(xié)議書執(zhí)行,發(fā)包人有權從發(fā)約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預付款。

      工程預付款的支付依據預付款支付的約定執(zhí)行。預付款抵扣完后,發(fā)包人應及時向承包人退還付款保函。

      5)工程進度款。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條件和支付時間等,以及應付的其他進度款,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有兩種,實際工作中只取其中一種,即或按月工程進度或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

      1)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的,承包人應以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格為基礎,按每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等)的合同金額,向發(fā)包人或監(jiān)理人提交付款申請.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請報告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的,承包人應以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格為基礎,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付款期數、計每期達到的主要形象進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計劃工程量(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等)等目標任務,以及每期付款金額,并依據專用條款約定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向發(fā)包人或監(jiān)理人提交當期付款申請報告。

      3)付款申請報告中的款項,除了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的按工程進度款約定的款項類別,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的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當期計劃申請付款的金額外,兩種支付方式均還包括:①按合同價格調整約定的增減款項;②按預付款約定的支付及扣減的款項;③按缺陷責任保修金約定暫扣及支付的款項;④根據索賠結果增減的款項;⑤根據另行簽訂的本合同補充協(xié)議增減的款項。

      4)發(fā)包人按付款計劃表付款時,承包人的實際工作和(或)實際進度比付款計劃表約定的關鍵路徑的目標任務落后30日及以上時,發(fā)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商定減少當期付款金額,并有權與承包人共同調整付款計劃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請及發(fā)包人的付款,以調整后的付款計劃表為依據。

      5)工程進度款的支付不論采用哪種方式,發(fā)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請報告或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請報告之日起的25日內審查并支付。

      (6)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暫扣與支付。

      1)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暫時扣減。發(fā)包人可很據約定的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頗和缺陷責任保修金暫扣的約定,暫時扣減缺陷責任保修金。

      2)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支村。發(fā)包人應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時,將暫時扣減的全部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的一半支付給承包人,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時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發(fā)包人通知修復缺陷責任期內出責的缺陷或委托發(fā)包人修復該缺陷的,修復缺陷的費用,從余下的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頗中扣除。發(fā)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后15日內,將暫扣的缺陷責任保修金余額支付給承包人。

      3)專用條款約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責任保修金保函的,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時,如承包人請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責任保修金的保函,發(fā)包人應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交的缺陷責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款。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費修復缺陷責任期內出責的缺陷或委托發(fā)包人修復該缺陷的,修復缺陷的費用從該保函中扣除。發(fā)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后15日內,退還該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7)付款時間延誤。因發(fā)包人的原因未能按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應從發(fā)包人收到付款申請報告后的第26日開始,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期同類貨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為延期付款的違約金額。

      發(fā)包人延誤付款15日以上,承包人有權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fā)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的,承包人可暫停部分工作,視為發(fā)包人導致的暫停,并遵照通用條款發(fā)包人暫停的約定執(zhí)行。

      雙方協(xié)商簽訂延期付款協(xié)議書的,發(fā)包人應按延期付款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期數、時間、金額和利息付款,當雙方未能達成延期付款協(xié)議,導致工程無法實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發(fā)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順延。

      發(fā)包人的延誤付款達60日以上,并影響到整個工程實施的,承包人有權根據18.2款的約定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權就因此增加的相關費用向發(fā)包人提出索賠。

      (8)稅務與關稅。發(fā)包人與承包人按國家有關納稅規(guī)定,各自展行各自的納稅義務,含與進口工程物資相關的各項納稅義務.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進口工程設備、材料、設備配件等進口增值稅和關稅減免時,另一方有義務就辦理減免稅手續(xù)給予協(xié)助和配合。

      (9)索賠款項的支付。經協(xié)商或調解確定的、或經仲裁裁決的、或法院判決的發(fā)包人應得的索賠款項,發(fā)包人可從應支付給承包人的當月工程進度款或當期付款計劃表的付款中扣減該索賠款項。當支付給承包人的各期工程進度款中不足以抵扣發(fā)包人的索賠款項時,承包人應當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協(xié)商支付協(xié)議,仍未支付時,發(fā)包人可從履約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約保函不足以抵扣時,承包人須另行支付該索賠款項,或以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支付協(xié)議的期限支付。

      經協(xié)商或調解確定的、或經仲裁裁決的、或法院判決的承包人應得的索賠款項,承包人可在當月工程進度款或當期付款計劃表的付款申請中單列該索賠款項,發(fā)包人應在當期付款中支付該索賠款項。發(fā)包人未能支付該索賠款項時,承包人有權從發(fā)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約定支付保函時,發(fā)包人須另行支付該索賠款項。

      (10)竣工結算。

      1)提交竣工結算資料。承包人應在根據的約定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竣工資料被發(fā)包人確認后的30日內,向發(fā)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⒐そY算資料的格式、內容和份數,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最終竣工結算資科。發(fā)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后的30日內,進行審查并提出修改意見,雙方就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科的修改達成一致意見后,由承包人自費進行修正,并提交最終的竣工結算報告和最終的結算資料。

      3)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發(fā)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按約定提交的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的30日內,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⒐た罱Y清后5目內,發(fā)包人應將承包人按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返還給承包人:承包人應將發(fā)包人按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還給發(fā)包人。

      4)未能答復竣工結算報告。發(fā)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據約定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科的30日內,未能提出修改意見,也未予答復的,視為發(fā)包人認可了該竣工結算資料作為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發(fā)包人應很據約定,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

      5)發(fā)包人未能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

      ①發(fā)包人未能按約定結清應付給承包人的竣工結算的款項余額的,承包人有權從發(fā)包人根據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減該款項的余額。

      合同未約定發(fā)包人按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償應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結算款項時,發(fā)包人從承包人提交最終結算資料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

      ②根據約定發(fā)包人未能在約定的30日內對竣工結算資料提出修改意見和答復,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的,應從承包人提交該報告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

      發(fā)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的90日內,仍未結清竣工結算款項的,承包人可依據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6)未能按時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fā)包人認可后的30日內.承包人未能向發(fā)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科,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按時結清,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時,承包人應進行交付;發(fā)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時,承包人須承擔保管、維護和保養(yǎng)的費用和責任,不包括根據工程接收的約定已被發(fā)包人使用、接收的單項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7)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結算的款項:

      ①承包人未能按約定結清應付給發(fā)包人的竣工結算中的款項余額時,發(fā)包人有權從承包人根據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減該款項的余順。

      履約保函的金額不足以抵償時,承包人應從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貨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承包人在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后的90日內仍未支付時,發(fā)包人有權根據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②合同未約定履約保函時,承包人應從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后的90日內仍未支付時,發(fā)包人有權根據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8)竣工結算的爭議。如在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科后的30日內,雙方對工程竣工結算的價款發(fā)生爭議時,應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按審核結果.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審核周期由合同雙方與工程造價審核單位約定。對審核結果仍有爭議時,依據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3.《建設工程施工專業(yè)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內容

      國家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lián)合發(fā)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專業(yè)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

      (1)專業(yè)分包合同文件的組成。專業(yè)分包合同的當事人是承包人和分包人。對承包人和分包人具有約束力的合同文件及優(yōu)先解釋順序如下:①合同協(xié)議書;②中標通知書(如有時);③分包人的投標函或報價書;④除總包合同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⑤合同專用條款;⑥合同通用條款;⑦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⑧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分包人協(xié)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文件。

      (12)專業(yè)分包合同中涉及工程費用的條款。

      1)分包人應按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項目經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遲開工日期。承包人賠償分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2)發(fā)包人或監(jiān)理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承包人向分包人發(fā)出暫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分包人停工和復工程序以及暫停施工所發(fā)生的費用,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3)分包工程質量應達到合同協(xié)議書和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質量評定標準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計算方法或額度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4)分包人應遵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規(guī)定,嚴格按照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fā)生的費用。在施工場地涉及危險地區(qū)或需要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時,分包人應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承包人批準后實施,發(fā)生的相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合同協(xié)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工程報價書在合同協(xié)議書內約定。分包工程合同價款在合同協(xié)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分包合同價款應與總包合同約定的方式一致,但分包合同價款與總包合同相應部分價款無任何連帶關系。分包合同價款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三種:

      ①固定價格。雙方在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②可調價格。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③成本加酬金。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6)采用可調價格計價方式時,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①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②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③一周內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④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分包人應當在合同價款調整情況發(fā)生后10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價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7)分包人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承包人接到報告后7天內自行按設計圖紙計量或報經監(jiān)理工程師計量。承包人在自行計量或由監(jiān)理工程師計量前24小時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承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或因監(jiān)理工程師的原因未計量的,從第8天起,分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分包人未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或其所提交的報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計量。對分包人自行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計量。

      8)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0天內,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承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分包合同約定的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合同價款的調整、索賠的價款或費用以及其他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承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發(fā)出要求付款的通知。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國際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國際上常用的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FIDIC編制的各類合同條件;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的“ICE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英國皇家建筑師學會的“RIBA/JCT合同條件”;美國建筑師學會的“AIA合同條件”;美國承包商總會的“AGC合同條件”;美國工程師合同文件聯(lián)合會的“EJCDC合同條件”;美國聯(lián)邦政府發(fā)布的“SF-23A合同條件”等。其中,以FIDIC編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的“ICE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和美國建筑師學會的“AIA合同條件”最為流行。

      1.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適用于土木工程施工的單價合同形式。由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兩部分組成,并附有合同協(xié)議書、投標函和爭端仲裁協(xié)議書。

      構成FIDIC合同文件的各個組成部分應能互相說明、互相補充,合同文件解釋的優(yōu)先順序如下:①合同協(xié)議書;②中標函;③投標書;④專用條件;⑤通用條件;⑥規(guī)范;⑦圖紙;⑧資料表和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中的各方主體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中,涉及的主體包括:業(yè)主、(咨詢)工程師、承包商、指定分包商。

      (1)業(yè)主。業(yè)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義務和權利包括:

      1)應在投標書附錄中規(guī)定的時間內給予承包商進入現場、占有現場各部分的權利。此項進入和占有權不可為承包商獨享。

      2)應根據承包商的請求,提供以下合理協(xié)助:取得與合同有關但不易得到的工程所在國的法律文本;協(xié)助承包商申請工程所在國要求的許可、執(zhí)照或批準。

      3)應負責保證在現場的業(yè)主人員和其他承包商做到與承包商的各項努力進行合作。

      4)應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28天內,提出其已做并將維持的資金安排的合理證明,說明業(yè)主能夠按規(guī)定支付合同價格。

      5)如果根據合同條款或合同有關的另外事項,業(yè)主認為有權得到任何支付,和(或)對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長,業(yè)主或者咨詢工程師應當向承包商發(fā)出通知,說明細節(jié)。通知應當在業(yè)主了解引起索賠的事項或者情況后盡快發(fā)出。關于缺陷通知期限任何延長的通知,應在該期限到期前發(fā)出。

      (2)(咨詢)工程師。(咨詢)工程師是指由業(yè)主所聘請的咨詢公司委派的、直接對業(yè)主負責的咨詢機構。(咨詢)工程師根據施工合同,對工程的質量、進度和費用進行控制和監(jiān)督,力求工程施工滿足合同要求。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基于以(咨詢)工程師為核心的管理模式,因此,在合同條款中明示的(咨詢)工程師的權限較大。(咨詢)工程師的權力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工程質量控制。主要表現在:對運抵施工現場材料、設備質量進行檢查和檢驗;對承包商施工過程中的工藝操作進行監(jiān)督;對已完工程部位的質量進行確認或拒收;發(fā)布指令要求對不合格工程部位采取補救措施等。

      2)工程進度控制。主要表現在:審查批準承包商的施工進度計劃;指示承包商修改施工進度計劃;發(fā)布開工令、暫停施工令、復工令和趕工令。

      3)工程付款控制。主要表現在:確定變更工程的估價;批準使用暫定金額和計日工;簽發(fā)各種付款證書等。

      4)施工合同管理。主要表現在:解釋合同文件中的矛盾和歧義;批準分包工程(除勞務分包、采購分包及合同中指定的分包商對工程的分包);發(fā)布工程變更指令;簽發(fā)工程接收證書和缺陷責任證書;審核承包商的索賠;行使合同內必然引申的權力等。

      (3)承包商。承包商是指其投標書已被業(yè)主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承包商的一般義務包括:

      ①應按照合同約定及(咨詢)工程師的指示,設計(在合同規(guī)定的范圍內)、實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②應提供合同規(guī)定的生產設備和承包商文件,以及此項設計、施工、竣工和修補缺陷所需的所有臨時性或永久性的承包商人員、貨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務。

      ③應對所有現場作業(yè)、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備性、穩(wěn)定性和安全性承擔責任。除非合同另有規(guī)定,承包商對所有承包文件、臨時工程及按照合同要求的每項生產設備和材料的設計承擔責任,不應對其他永久工程的設計或規(guī)范負責。

      ④當(咨詢)工程師提出要求時,承包商應提交其建議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細節(jié)。

      2)承包商提供履約擔保。承包商應在收到中標函后28天內向業(yè)主提交履約擔保,并向(咨詢)工程師送副本一份。履約擔??煞譃槠髽I(yè)法人提供的保證書和金融機構提供的保函兩類。履約擔保一般為不需承包商確認違約的無條件擔保形式。履約保函應擔保承包商圓滿完成施工和保修的義務,而不是到(咨詢)工程師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為止。但工程接收證書的頒發(fā)是對承包商按合同約定完滿完成施工義務的證明,承包商還應承擔的義務僅為保修義務,如果雙方有約定的話,允許頒發(fā)整個工程的接收證書后將履約保函的擔保金額減少一定的百分比。業(yè)主應在收到履約證書副本后21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商。

      在下列情況下,業(yè)主可憑履約擔保索賠:

      ①專用條款約定的缺陷通知期滿后仍未能解除承包商的保修義務時,承包商應延長履約保函有效期而未延長;

      ②按照業(yè)主索賠或爭議、仲裁等決定,承包商未向業(yè)主支付相應款項;

      ③缺陷通知期內承包商接到業(yè)主修補缺陷通知后42天內未派人修補;

      ④由于承包商的嚴重違約行為業(yè)主終止合同。

      (4)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是由業(yè)主指定,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容并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業(yè)主有權將部分工程的施工任務或涉及提供材料、設備、服務等工作內容發(fā)包給指定分包商實施。由于指定分包商是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關系方面與一般分包商處于同等地位,對其施工過程的監(jiān)督、協(xié)調工作應納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

      為了不損害承包商的利益,給指定分包商的付款應從暫定金額內開支。承包商在每個月末報送工程進度款支付報表時,(咨詢)工程師有權要求其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給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證明。如果承包商沒有合法理由而扣押指定分包商上個月應得工程款,業(yè)主有權按(咨詢)工程師出具的證明從本月應得款中扣除相應金額直接付給指定分包商。

      3.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中的爭端解決

      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實施過程中,爭端的解決方式有裁決、友好協(xié)商、仲裁等。

      (1)裁決。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規(guī)定,爭端應提交爭端裁決委員會(DAB,DisputeAdjudicationBoard)裁決。

      1)DAB的委任。DAB是根據投標書附錄中的規(guī)定由合同雙方共同設立的。DAB由1人或3人組成,如果投標書附錄中沒有注明成員的數目,且合同雙方沒有其他協(xié)議,則DAB應包含3名成員。若DAB成員為3人,則由合同雙方各提名一位成員供對方認可,雙方共同確定第三位成員作為主席。如果合同中有DAB成員的意向性名單,則必須從該名單中進行選擇,除非被選擇的成員不能或不愿接受DAB的委任。合同雙方應當共同商定對DAB成員的支付條件,并由雙方各支付酬金的一半。

      任何成員的委任只有在合同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終止,業(yè)主或承包商各自的行動將不能終止此類委任。

      2)DAB對爭端的裁決。如果在合同雙方之間產生起因于合同或實施過程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端(任何種類),包括對(咨詢)工程師的任何證書的簽發(fā)、決定、指示、意見或估價的任何爭端,任何一方可以將此類爭端事宜以書面形式提交DAB,供其裁定,并將副本送交另一方和(咨詢)工程師。

      DAB在收到書面報告后84天內對爭端做出裁決,并說明理由。如果合同一方對DAB的裁決不滿,則應在收到裁決后的28天內向合同對方發(fā)出表示不滿的通知,并說明理由,表明準備提請仲裁。如果DAB未在84天內對爭端做出裁決,則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在84天期滿后的28天內向對方發(fā)出要求仲裁的通知。如果雙方接受DAB的裁決,或者沒有按規(guī)定發(fā)出表示不滿的通知,則該裁決將成為最終的決定并對合同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DAB的裁決做出后,在未通過友好解決或仲裁改變該裁決之前,雙方應當執(zhí)行該裁決。

      (2)友好解決。在合同發(fā)生爭端時,如果雙方能通過協(xié)商達成一致,要比通過仲裁、訴訟程序解決爭端好得多。這樣,既能節(jié)省時間和費用,也不會傷害雙方的感情,使雙方的良好合作關系能夠得以保持。事實上,在國際工程承包合同中產生的爭端大都可通過友好協(xié)商得到解決。

      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發(fā)出表示對裁決不滿的通知后,合同雙方在仲裁開始前應盡力以友好的方式解決爭端。除非合同雙方另有協(xié)議,否則,仲裁將在表示不滿的通知發(fā)出后第56天或此后開始,即使雙方未曾作過友好解決的努力。

      (3)仲裁。除非通過友好解決,否則,如果DAB有關爭端的決定未能成為最終決定并具有約束力時,此類爭端應由國際仲裁機構最終裁決。

      仲裁人應有全權公開、審查和修改(咨詢)工程師的任何證書的簽發(fā)、決定、指示、意見或估價,以及任何DAB有關爭端事宜的裁決。(咨詢)工程師有權作為證人向仲裁人提供任何與爭端有關的證據。

      合同雙方的任一方在上述仲裁人的仲裁過程中均不受以前為取得爭端裁決委員會的決定而提供的證據或論據或其不滿意通知中提出的不滿理由的限制。在仲裁過程中,可將DAB的決定作為一項證據。

      工程竣工之前或之后均可開始仲裁。但在工程進行過程中,合同雙方、(咨詢)工程師以及DAB的各自義務不得因任何仲裁正在進行而改變。

      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機構無權強制執(zhí)行,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四、施工投標報價策略

      投標報價策略可分為基本策略和報價技巧兩個層面。

      (一)基本策略

      投標報價的基本策略主要是指投標單位應根據招標項目的不同特點,并考慮自身的優(yōu)勢和劣勢,選擇不同的報價。

      1.可選擇報高價的情形

      投標單位遇下列情形時,其報價可高一些:施工條件差的工程(如條件艱苦、場地狹小或地處交通要道等);專業(yè)要求高的技術密集型工程且投標單位在這方面有專長,聲望也較高;總價低的小工程,以及投標單位不愿做而被邀請投標,又不便不投標的工程;特殊工程,如港口碼頭、地下開挖工程等;投標對手少的工程;工期要求緊的工程;支付條件不理想的工程。

      2.可選擇報低價的情形

      投標單位遇下列情形時,其報價可低一些:施工條件好的工程,工作簡單、工程量大而其他投標人都可以做的工程(如大量土方工程、一般房屋建筑工程等);投標單位急于打入某一市場、某一地區(qū),或雖已在某一地區(qū)經營多年,但即將面臨沒有工程的情況,機械設備無工地轉移時;附近有工程而本項目可利用該工程的設備、勞務或有條件短期內突擊完成的工程;投標對手多,競爭激烈的工程;非急需工程;支付條件好的工程。

      (二)報價技巧

      1.不平衡報價法

      不平衡報價法適用于幾種情況:

      (1)能夠早日結算的項目(如前期措施費、基礎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可以適當提高報價,以利資金周轉,提高資金時間價值。后期工程項目(如設備安裝、裝飾工程等)的報價可適當降低。

      (2)經過工程量核算,預計今后工程量會增加的項目,適當提高單價,這樣在最終結算時可多盈利;而對于將來工程量有可能減少的項目,適當降低單價,這樣在工程結算時不會有太大損失。

      (3)設計圖紙不明確、估計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單價;而工程內容說明不清楚的,則可降低一些單價,在工程實施階段通過索賠再尋求提高單價的機會。

      (4)對暫定項目要作具體分析。因這一類項目要在開工后由建設單位研究決定是否實施,以及由哪一家承包單位實施。如果工程不分標,不會另由一家承包單位施工,則其中肯定要施工的單價可報高些,不一定要施工的則應報低些。如果工程分標,該暫定項目也可能由其他承包單位施工時,則不宜報高價,以免抬高總報價。

      (5)單價與包干混合制合同中,招標人要求有些項目采用包干報價時,宜報高價。一則這類項目多半有風險,二則這類項目在完成后可全部按報價結算。對于其余單價項目,則可適當降低報價。

      (6)有時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對工程量大的項目報“綜合單價分析表”,投標時可將單價分析表中的人工費及機械設備費報得高一些,而材料費報得低一些。這主要是為了在今后補充項目報價時,可以參考選用“綜合單價分析表”中較高的人工費和機械費,而材料則往往采用市場價,因而可獲得較高的收益。

      2.多方案報價法

      多方案報價法是指在投標文件中報兩個價:一個是按招標文件的條件報一個價;另一個是加注解的報價,即:如果某條款作某些改動,報價可降低多少。這樣,可降低總報價,吸引招標人。

      多方案報價法適用于招標文件中的工程范圍不很明確,條款不很清楚或很不公正,或技術規(guī)范要求過于苛刻的工程。采用多方案報價法,可降低投標風險,但投標工作量較大。

      3.無利潤報價法

      對于缺乏競爭優(yōu)勢的承包單位,在不得已時可采用根本不考慮利潤的報價方法,以獲得中標機會。無利潤報價法通常在下列情形時采用:

      (1)有可能在中標后,將大部分工程分包給索價較低的一些分包商;

      (2)對于分期建設的工程項目,先以低價獲得首期工程,而后贏得機會創(chuàng)造第二期工程中的競爭優(yōu)勢,并在以后的工程實施中獲得盈利;

      (3)較長時期內,投標單位沒有在建工程項目,如果再不中標,就難以維持生存。因此,雖然本工程無利可圖,但只要能有一定的管理費維持公司的日常運轉,就可設法渡過暫時困難,以圖將來東山再起。

      4.突然降價法

      突然降價法是指先按一般情況報價或表現出自己對該工程興趣不大,等快到投標截止時,再突然降價。采用突然降價法,可以迷惑對手,提高中標概率。但對投標單位的分析判斷和決策能力要求很高,要求投標單位能全面掌握和分析信息,做出正確判斷。

      5.其他報價技巧

      (1)計日工單價的報價。如果是單純報計日工單價,且不計入總報價中,則可報高些,以便在建設單位額外用工或使用施工機械時多盈利。但如果計日工單價要計入總報價時,則需具體分析是否報高價,以免抬高總報價??傊?,要分析建設單位在開工后可能使用的計日工數量,再來確定報價策略。

      (2)暫定金額的報價。暫定金額的報價有以下三種情形:

      1)招標單位規(guī)定了暫定金額的分項內容和暫定總價款,并規(guī)定所有投標單位都必須在總報價中加入這筆固定金額,但由于分項工程量不很準確,允許將來按投標單位所報單價和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付款。這種情況下,由于暫定總價款是固定的,對各投標單位的總報價水平競爭力沒有任何影響,因此,投標時應適當提高暫定金額的單價。

      2)招標單位列出了暫定金額的項目和數量,但并沒有限制這些工程量的估算總價,要求投標單位既列出單價,也應按暫定項目的數量計算總價,當將來結算付款時可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所報單價支付。這種情況下,投標單位必須慎重考慮。如果單價定得高,與其他工程量計價一樣,將會增大總報價,影響投標報價的競爭力;如果單價定得低,將來這類工程量增大,會影響收益。一般來說,這類工程量可以采用正常價格。如果投標單位估計今后實際工程量肯定會增大,則可適當提高單價,以在將來增加額外收益。

      3)只有暫定金額的一筆固定總金額,將來這筆金額做什么用,由招標單位確定。這種情況對投標競爭沒有實際意義,按招標文件要求將規(guī)定的暫定金額列入總報價即可。

      (3)可供選擇項目的報價。有些工程項目的分項工程,招標單位可能要求按某一方案報價,而后再提供幾種可供選擇方案的比較報價。投標時,應對不同規(guī)格情況下的價格進行調查,對于將來有可能被選擇使用的規(guī)格應適當提高其報價;對于技術難度大或其他原因導致的難以實現的規(guī)格,可將價格有意抬高得更多一些,以阻撓招標單位選用。但是,所謂“可供選擇項目”,是招標單位進行選擇,并非由投標單位任意選擇。因此,雖然適當提高可供選擇項目的報價,并不意味著肯定可以取得較好的利潤,只是提供了一種可能性,一旦招標單位今后選用,投標單位才可得到額外利益。

      (4)增加建議方案。招標文件中有時規(guī)定,可提一個建議方案,即可以修改原設計方案,提出投標單位的方案。這時,投標單位應抓住機會,組織一批有經驗的設計和施工工程師,仔細研究招標文件中的設計和施工方案,提出更為合理的方案以吸引建設單位,促成自已的方案中標。這種新建議方案可以降低總造價或縮短工期,或使工程實施方案更為合理。但要注意,對原招標方案一定也要報價。建議方案不要寫得太具體,要保留方案的技術關鍵,防止招標單位將此方案交給其他投標單位。同時要強調的是,建議方案一定要比較成熟,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5)采用分包商的報價。總承包商通常應在投標前先取得分包商的報價,并增加總承包商攤入的管理費,將其作為自己投標總價的一個組成部分一并列入報價單中。應當注意,分包商在投標前可能同意接受總承包商壓低其報價的要求,但等總承包商中標后,他們常以種種理由要求提高分包價格,這將使總承包商處于十分被動的地位。為此,總承包商應在投標前找?guī)准曳职谭謩e報價,然后選擇其中一家信譽較好、實力較強和報價合理的分包商簽訂協(xié)議,同意該分包商作為分包工程的惟一合作者,并將分包商的姓名列到投標文件中,但要求該分包商相應地提交投標保函。如果該分包商認為總承包商確實有可能中標,也許愿意接受這一條件。這種將分包商的利益與投標單位捆在一起的做法,不但可以防止分包商事后反悔和漲價,還可能迫使分包商報出較合理的價格,以便共同爭取中標。

      (6)許諾優(yōu)惠條件。投標報價中附帶優(yōu)惠條件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手段。招標單位在評標時,除了主要考慮報價和技術方案外,還要分析其他條件,如工期、支付條件等。因此,在投標時主動提出提前竣工、低息貸款、贈給施工設備、免費轉讓新技術或某種技術專利、免費技術協(xié)作、代為培訓人員等,均是吸引招標單位、利于中標的輔助手段。

      五、施工評標與授標

      (一)評標委員會及其組建

      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七部委第12號),評標委員會由招標單位負責組建。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一般應于開標前確定,并應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1.評標委員會的組成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單位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yè)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老師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老師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評標委員會設負責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者由招標單位確定。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與評標委員會的其他成員有同等的表決權。

      2.評標委員會中老師成員的確定及要求

      (1)評標老師的確定。評標委員會的老師成員應當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老師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老師庫中的相關老師名單中確定。評標老師的確定,可采取隨機抽取或直接確定的方式。一般項目,可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技術特別復雜、專業(yè)性強或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老師難以勝任的,可由招標單位直接確定。

      (2)評標老師的基本條件。評標老師應符合下列條件:

      1)從事相關專業(yè)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yè)水平;

      2)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3)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3)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

      1)招標單位或投標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2)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人員;

      3)與投標單位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4)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4)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yè)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1)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任何投標單位或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單位、中介機構、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2)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二)評標的準備與初步評審

      1.評標準備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編制供評標使用的相應表格,認真研究招標文件,至少應了解和熟悉以下內容:

      (1)招標的目標;

      (2)招標項目的范圍和性質;

      (3)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主要技術要求、標準和商務條款;

      (4)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評標方法和在評標過程中考慮的相關因素。

      招標單位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數據。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標底應保密,并在開標時公布。評標時,標底僅作為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tǒng)地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沒有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因此,了解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也是評標委員會成員應完成的重要準備工作。

      2.初步評審

      根據九部委頒布的《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初步評審屬于對投標文件的合格性審查,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投標文件的形式審查。包括:

      1)提交的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與投標單位的名稱一致;

      2)投標函是否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章;

      3)投標文件的格式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4)聯(lián)合體投標人是否提交了聯(lián)合體協(xié)議書;聯(lián)合體的成員組成與資格預審的成員組成有無變化;聯(lián)合體協(xié)議書的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要求一致;

      5)報價的唯一性。不允許投標單位以優(yōu)惠的方式,提出如果中標可將合同價降低多少的承諾。這種優(yōu)惠屬于一個投標兩個報價。

      (2)投標人的資格審查。對于未進行資格預審的,需要進行資格后審,資格審查的內容和方法與資格預審相同,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資格證明文件的有效性;企業(yè)財務狀況;類似項目業(yè)績;信譽;項目經理;正在施工和承接的項目情況;近年發(fā)生的訴訟及仲裁情況;聯(lián)合體投標的申請人提交聯(lián)合體協(xié)議書的情況等。

      (3)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的響應性審查。包括:

      1)投標內容是否與投標人須知中的工程或標段一致,不允許只投招標范圍內的部分專業(yè)工程或單位工程的施工。

      2)投標工期應滿足投標人須知中的要求,承諾的工期可以比招標工期短,但不得超過要求的時間。

      3)工程質量的承諾和質量管理體系應滿足要求。

      4)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形式和金額是否符合投標須知的規(guī)定。

      5)投標人是否完全接受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如果有修改建議的話,不得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實質性背離且是否為招標單位所接受。

      6)核查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如果有計算錯誤,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總價金額與依據單價計算出的結果不一致時,以單價金額為準修正總價;若是書寫錯誤,當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不一致時,以大寫金額為準。評標委員會對投標報價的錯誤予以修正后,請投標單位書面確認,作為投標報價的金額。投標單位不接受修正價格的,其投標作廢標處理。

      7)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中的技術標準和要求提出不同意見。

      (4)施工組織設計和項目管理機構設置的合理性審查。包括:

      1)施工組織的合理性。包括:施工方案與技術措施;質量管理體系與措施;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與措施;環(huán)境保護管理體系與措施等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施工進度計劃的合理性。包括:總體工程進度計劃和關鍵部位里程碑工期的合理性及施工措施的可靠性;機械和人力資源配備計劃的有效性及均衡施工程度。

      3)項目組織機構的合理性。包括:技術負責人的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其他主要人員的配置是否滿足實施招標工程的需要及技術和管理能力。

      4)擬投入施工的機械和設備。包括:施工設備的數量、型號能否滿足施工的需要;試驗、檢測儀器設備是否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等。

      初步評審的內容中,投標文件有一項不符合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時,即作廢標處理。

      3.投標文件的澄清和說明

      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單位對投標文件中含意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但是澄清、說明或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招標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評標委員會發(fā)現投標單位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單位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單位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單位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4.投標偏差及其處理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審查并逐項列出投標文件的全部投標偏差。投標偏差分為重大偏差和細微偏差。

      (1)重大偏差。下列情況屬于重大偏差:

      1)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擔?;蛘咚峁┑耐稑藫S需Υ?

      2)投標文件沒有投標單位授權代表簽字和加蓋公章;

      3)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期限;

      4)明顯不符合技術規(guī)格、技術標準的要求;

      5)投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6)投標文件附有招標單位不能接受的條件;

      7)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投標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為未能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除招標文件對重大偏差另有規(guī)定外,應作廢標處理。

      (2)細微偏差。細微偏差是指投標文件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漏項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情況,并且補正這些遺漏或者不完整不會對其他投標單位造成不公平的結果。細微偏差不影響投標文件的有效性。

      評標委員會應當書面要求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單位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拒不補正的,在詳細評審時可以對細微偏差作不利于該投標單位的量化,量化標準應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

      (三)詳細評審

      經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其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作進一步評審、比較。通常情況下,評標方法有兩種,即: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

      1.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一般適用于采用通用技術施工,項目的性能標準為規(guī)范中的一般水平,或者招標單位對施工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的投標,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根據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完成詳細評審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擬定一份“價格比較一覽表”,連同書面評標報告提交招標單位。“價格比較一覽表”應當載明投標單位的投標報價、對商務偏差的價格調整和說明以及已評審的最終投標價。

      評標委員會按照經評審的投標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根據招標單位授權直接確定中標單位。經評審的投標價相等時,投標報價低的優(yōu)先;投標報價也相等的,由招標單位自行確定。

      2.綜合評估法

      不宜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招標項目,一般應當采取綜合評估法進行評審。綜合評估法適用于較復雜工程項目的評標,由于工程投資額大、工期長、技術復雜、涉及專業(yè)面廣,施工過程中存在較多的不確定因素,因此,對投標文件評審比較的主導思想是選擇價格功能比最好的投標單位,而不過分偏重于投標價格的高低。

      綜合評估法是指將各個評審因素(包括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以折算為貨幣或打分的方法進行量化,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權重,然后由評標委員會計算出每一投標的綜合評估價或綜合評估分,并將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采用打分法時,評標委員會按規(guī)定的評分標準進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根據招標單位授權直接確定中標單位。綜合評分相等時,以投標報價低的優(yōu)先;投標報價也相等的,由招標單位自行確定。

      根據綜合評估法完成評標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擬定一份“綜合評估比較表”,連同書面評標報告提交招標單位。“綜合評估比較表”應當載明投標單位的投標報價、所作的任何修正、對商務偏差的調整、對技術偏差的調整、對各評審因素的評估以及對每一投標的最終評審結果。

      (四)評標報告

      除招標單位授權直接確定中標單位外,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單位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并抄送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評標報告應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1)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2)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3)開標記錄。

      (4)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5)廢標情況說明。

      (6)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7)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8)經評審的投標單位排序。

      (9)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10)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評標報告應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五)授標

      1.中標單位的確定

      對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單位應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單位。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單位可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單位。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上述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單位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單位。

      招標單位也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單位。

      2.中標通知

      中標單位確定后,招標單位應向中標單位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單位。中標通知書對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單位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單位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六)簽訂施工合同

      1.履約擔保

      在簽訂合同前,中標單位以及聯(lián)合體中標人應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金額、擔保形式和履約擔保格式,向招標單位提交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一般采用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的形式,履約擔保金額一般為中標價的10%。中標單位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約擔保的,視為放棄中標,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單位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單位還應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中標后的承包商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建設單位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前一直有效。建設單位應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fā)后28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商。

      2.簽訂合同

      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應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天內,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一般情況下,中標價就是合同價。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中標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的,招標單位取消其中標資格,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單位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單位還應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招標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的,招標單位向中標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給中標單位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單位和未中標的投標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2020年一級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備考講義:第六章第三節(jié)”,供廣大考生參考。為了能夠及時獲取2020年一級造價工程師考試時間、報名時間等考試時間節(jié)點,考生還可以“ 免費預約短信提醒”。點擊下方“免費下載”按鈕,免費領取一級造價工程師歷年真題、環(huán)球網校免費課程和復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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