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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上海中級會計信息采集二十問

      更新時間:2024-05-17 14:01:40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319收藏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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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根據上海市財政局發(fā)布的《關于2024年度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中級資格考試上??紖^(qū)報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可知,報考2024年上海中級會計的考生需要先進行信息采集。

      根據上海市財政局發(fā)布的《關于2024年度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中級資格考試上??紖^(qū)報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可知,報考2024年上海中級會計的考生需要先進行信息采集。

      選取通知中關于上海中級會計考試信息采集的部分內容如下:

      一、考試報名

      (一)報名參加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guī)。

      2.具備良好的職業(yè)道德,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熱愛會計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yè)知識和業(yè)務技能。

      4.具有本市戶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在有效期內),或近2年內(即2022年6月至2024年5月)在本市累計繳納社會保險滿12個月,或報名時本市社保處于正常繳費狀態(tài)。

      5.已在本市完成會計人員信息登記。

      具體通知可點擊《關于2024年度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中級資格考試上??紖^(qū)報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查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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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上海中級會計考試信息采集的官方公告如下:

      上海會計信息采集公告

      各區(qū)財政局、市財政監(jiān)督局:

      為加強本市會計人員信息管理,強化會計人員誠信建設,有序建立會計人員信用檔案,根據財政部《會計人員管理辦法》(財會〔2018〕33號)、《關于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8〕9號)、《會計專業(yè)技術人員繼續(xù)教育規(guī)定》(財會〔2018〕10號)和《關于做好省級會計人員管理系統(tǒng)升級改造和會計人員信息采集上報工作的通知》(財辦會〔2018〕28號)的相關要求,現(xiàn)就開展本市會計人員信息采集和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集對象

      會計人員信息采集的對象是在本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中從事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等會計工作的人員以及持有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的非在崗人員(以下統(tǒng)稱“會計人員”)。從事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的人員,具體包括從事下列具體會計工作的人員: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凈資產)的核算;

      (四)收入、費用(支出)的核算;

      (五)財務成果(政府預算執(zhí)行結果)的核算;

      (六)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編制;

      (七)會計監(jiān)督;

      (八)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九)其他會計工作。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的人員,屬于會計人員。

      二、采集內容

      會計人員信息采集的內容包括:基礎信息、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信息、繼續(xù)教育信息、高端會計人才信息、信用信息和調轉信息。

      (一)基礎信息包括會計人員姓名、性別、有效身份證件、本人電子照片、學歷(學位)等與個人相關的信息。

      (二)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信息包括會計人員取得的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相關信息。

      (三)繼續(xù)教育信息包括會計人員根據《上海市會計專業(yè)技術人員繼續(xù)教育實施辦法》(滬財發(fā)〔2018〕8號)規(guī)定參加繼續(xù)教育的相關信息。

      (四)高端會計人才信息包括會計領軍人才、國際化高端會計人才等相關信息。

      (五)信用信息包括會計人員獲得地市級及以上級別獎勵等守信信息和違法違規(guī)受到行政處罰等失信信息。

      (六)調轉信息包括會計人員關系在省際間或在本市行政區(qū)劃間調轉的相關信息。

      三、采集主體

      本市會計人員信息采集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即由主管財政部門負責采集和管理本轄區(qū)會計人員信息。

      (一)在職的行政事業(yè)單位會計人員,由主管財政部門采集其信息。

      (二)在職的企業(yè)或其他組織會計人員,由工作單位稅務登記地主管財政部門采集其信息。工作單位未進行稅務登記的,由其工作所在地主管財政部門采集其信息。

      (三)持有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的本市在校學生,由其學籍所在地主管財政部門采集其信息。

      (四)其他會計人員,由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財政部門采集其信息。

      四、采集途徑

      (一)會計人員信息通過“上海市會計管理系統(tǒng)”進行采集與管理。

      (二)會計人員基礎信息、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信息、高端會計人才信息可由會計人員通過上海財政網(http://www.czj.sh.gov.cn/)自行登記上傳并由主管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后入庫,也可以至主管財政部門現(xiàn)場辦理。主管財政部門重點審核信息的完整性、電子證件照、有效身份證明、屬地證明、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高端會計人才證明等相關附件。所有信息的真實性由會計人員自行承諾、自行負責。

      (三)其他信息的采集與管理由主管財政部門根據相關信息來源進行維護與更新。

      五、變更和調轉

      (一)2017年11月5日前持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的本市在庫會計人員,系統(tǒng)將默認原有信息,但可在原有信息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并補充上傳相應的證明資料后提交。上述人員至少應補充采集上傳身份證正反面照片、工作單位證明或學生證明。原有信息無本人照片的,還應同時采集上傳本人照片。

      (二)在庫會計人員基礎信息、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信息、高端會計人才信息發(fā)生變更的,按本通知規(guī)定的采集途徑進行維護與更新;其他信息發(fā)生變更的,由主管財政部門進行維護與更新。

      (三)會計人員在本市主管財政部門之間調轉,由會計人員提出網上調轉申請,并上傳工作地變更證明材料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調入地主管財政部門確認后完成調轉。

      (四)會計人員調出本市的,由會計人員在本市提出網上調轉申請,并上傳工作地變更證明等材料,主管財政部門確認后調出本市。會計人員調入本市的,由會計人員在調出地提出網上調轉申請,并上傳工作地變更證明等材料,由調出地確認調出,本市相關主管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后調入本市。

      六、信息利用

      上海市會計人員管理系統(tǒng)采集的信息,將按國家及本市規(guī)定使用,作為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高端會計人才選拔等資格資質審查的重要依據,逐步建立健全會計人員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機制。

      七、時間安排

      主管財政部門應自2019年4月開始,開展本轄區(qū)內會計人員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并納入日常會計管理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主管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會計人員信息采集工作和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統(tǒng)籌安排,全面推進,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會計人員信息采集全覆蓋。要按照“方便辦事、一網通辦、一口受理、信息共享”的原則采集、維護和使用會計人員信息,充分發(fā)揮會計人員信息在服務用人單位和會計人員、規(guī)范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主管財政部門應及時審核確認會計人員上傳的所有資料。對上傳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反饋并要求會計人員重新上傳。

      (三)主管財政部門應以會計人員繼續(xù)教育登記、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等多種合理有效的方式為抓手,有序采集會計人員信息,真實、完整地記錄會計人員從業(yè)情況和信用情況,建立和完善會計人員信用檔案。

      (四)主管財政部門要充分利用報紙、網絡等多種形式和渠道,加大對會計人員信息采集和誠信建設的宣傳力度,積極引導政府機構和用人單位等依法依規(guī)利用會計人員信用信息,褒揚會計誠信,懲戒會計失信,擴大會計人員信用信息的影響力和警示力,使全社會形成崇尚會計誠信、踐行會計誠信的社會風尚。

      附件:(考生可復制網址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hj_9035/hjcyzg_9037/20190409/0017-180152.html查看附件)

      1.《上海市會計人員信息登記表》

      2.工作證明模板

      上海市財政局

      2019年4月4日

      關于上海中級會計考試信息采集,我們收集了以下問題,供考生參考:

      1.問:本市哪些人員需要進行會計人員信息采集?

      答:本市會計人員信息采集的對象是“在本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中從事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等會計工作的人員以及持有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的非在崗人員”。因此,需要進行會計人員信息采集的人員包括兩類:一類是在本市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另一類是不從事會計工作但持有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的本市人員(以下統(tǒng)稱為“采集對象”)。

      既不從事會計工作,也不持有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統(tǒng)稱為“非采集對象”),無需進行會計人員信息采集。

      2.問:已在本市成功報考2019年度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中高級資格考試的非采集對象,是否需要進行信息采集?不采集是否會影響后續(xù)的資質審驗?

      答:已在本市成功報考2019年度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中高級資格考試的非采集對象,建議在考前完成會計人員信息采集。否則,將影響成績合格后的資質審驗。

      3.問:退休人員是否需要信息采集?

      答:退休人員不需要信息采集。但在退休后仍從事會計工作的,屬于采集對象,應進行會計人員信息采集。

      4. 問:原持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的人員,是否需重新采集信息?

      答:原持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且屬于采集對象的,應當進行會計人員信息采集。原有信息未發(fā)生變更的,上傳身份證和工作證明后按流程提交即可;原有信息中無電子照片的,還應上傳符合要求的電子照片;原有信息發(fā)生變更的,還應補充上傳相關證明資料。

      原持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但不屬于采集對象的,也可以自愿參加會計人員信息采集。

      5.問:未完成會計人員信息采集,能否參加會計人員繼續(xù)教育?是否影響會計人員繼續(xù)教育的記錄確認?

      答:原則上,采集對象應先完成信息采集,再參加主管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xù)教育。

      首次在本市參加會計人員繼續(xù)教育的采集對象,應先完成會計人員信息采集,再參加會計人員繼續(xù)教育;其他采集對象若在采集前已報名參加會計人員繼續(xù)教育且繳費完成,應先完成學習和考核,待主管財政部門完成繼續(xù)教育事項登記后(考核后15個工作日內),再進行會計人員信息采集。

      6.問:采集對象的工作單位發(fā)生跨省變動,是否需要辦理調轉?如何辦理調轉?

      答:采集對象因工作單位變動,主管財政部門發(fā)生跨省變化的,應當辦理信息調轉。

      由于目前會計人員信息跨省調轉平臺尚未開通,會計人員信息暫時無法調出或調入本市,敬請諒解。

      7.問:會計人員通過信息采集系統(tǒng)提交信息后,主管財政部門在多長時間內可以審核完成?審核結果以什么方式反饋?

      答:主管財政部門的審核時限一般為10個工作日,并以短信方式反饋審核結果。為確保及時反饋審核結果,請務必準確填報手機信息。會計人員也可登錄上海財政網“個人中心-我的辦事”查詢審核結果。

      由于近期信息采集人員比較集中,部分審核結果可能無法及時反饋,敬請諒解。

      8.問:會計人員在信息采集系統(tǒng)中上傳證明材料后,還需要到現(xiàn)場審核嗎?

      答:會計人員信息采集實行承諾制,上傳證明材料后無需再到現(xiàn)場進行審核。如果通過其他途徑證實或社會舉報查實,會計人員存在違反承諾、提交信息不實、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行為的,則按照會計人員誠信建設有關規(guī)定處理。

      9.問:本市會計人員信息采集是否有截止日?不進行會計人員信息采集,有什么后果?

      答:本市會計人員信息采集是一項日常管理工作,沒有截止日期。

      上海市會計管理系統(tǒng)采集的信息,將按國家及本市規(guī)定使用,作為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高端會計人才選拔、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等資格資質審查的重要依據。

      10.問:會計人員信息采集系統(tǒng)中 “高中及以下”學歷是否必須上傳學歷證書?如果該學歷證書遺失或毀損,可用其他材料代替嗎?

      答:會計人員信息采集系統(tǒng)中的“學歷”信息為必填項目,須根據所填學歷上傳相應的學歷證書。如果學歷證書遺失或毀損,應到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辦學歷,并上傳補辦件。確無法補辦的,應上傳相關情況說明。

      11.問:會計人員信息采集系統(tǒng)中“是否在崗”如何填寫?是否有工作單位就是“在崗”?

      答:會計人員信息采集系統(tǒng)中的“是否在崗”,是指當前是否處在會計崗位實際從事會計工作。“在崗”從事會計工作一定有工作單位,但有工作單位卻不一定“在崗”從事會計工作。“會計工作”具體包括: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凈資產)的核算;

      (四)收入、費用(支出)的核算;

      (五)財務成果(政府預算執(zhí)行結果)的核算;

      (六)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編制;

      (七)會計監(jiān)督;

      (八)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九)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總會計師;

      (十)其他會計工作。

      如果有工作單位并從事會計工作的,“是否在崗”應填“是”,同時需在“現(xiàn)從事會計工作崗位”中選擇相應的會計崗位;如果不從事會計工作,“是否在崗”則填“否”。此次信息采集后,“在崗”情況發(fā)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否則將影響會計工作年限的累加計算。

      12.問:“工作證明”是否必須上傳?是否必須按模板填寫?

      答:有工作單位的采集對象,必須在附件類型“工作證明或學生證明”中上傳“工作證明”。“工作證明”原則上按統(tǒng)一的模板填寫并加蓋公章。

      屬于采集對象的本市在校學生,須上傳“學生證明”;在本市沒有工作單位也不是本市在校學生的采集對象,可以用本市戶籍證明或居住證明代替“工作證明”。

      13.問:會計人員信息采集系統(tǒng)中的 “會計專業(yè)技術職務”怎么填?需上傳什么證明材料?

      答:會計人員信息采集系統(tǒng)中的“會計專業(yè)技術職務”,指的是衡量會計人員業(yè)務技能技術等級的會計專業(yè)職務,從高到低依次分為正高級會計師、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正高級會計師和高級會計師為高級職務,會計師為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為初級職務。

      在附件類型“會計專業(yè)技術職務聘書或聘任文件”中,應上傳現(xiàn)工作單位出具的相應會計專業(yè)技術職務聘任文件或聘書。

      14.問:什么是 “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項目需上傳哪些材料?

      答:“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是指擔任會計專業(yè)職務的任職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高級資格和正高級資格。初級、中級會計資格實行全國統(tǒng)一的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正高級會計師一般采取評審方式。“會計從業(yè)資格”,是指2017年11月5日前根據《會計法》規(guī)定從事會計工作必須具備的資格。

      在附件類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或批文”中,應上傳通過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的初、中級資格證書,或經正高級會計師、高級會計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資格證書或批文。

      15.問:“工作證明”和會計人員信息采集系統(tǒng)中的主管財政部門怎么填?

      答:“工作證明”中的主管財政部門的確定方法如下:

      (一)在職的行政事業(yè)單位采集對象,由主管財政部門采集其信息;

      (二)在職的企業(yè)或其他組織采集對象,由工作單位稅務登記地主管財政部門采集其信息。工作單位未進行稅務登記的,由其工作所在地主管財政部門采集其信息;

      (三)持有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的本市在校學生,由其學籍所在地主管財政部門采集其信息;

      (四)其他采集對象,由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財政部門采集其信息。

      “工作證明”中的主管財政部門,應與會計人員信息采集系統(tǒng)中的“主管財政部門”一致。

      16.問:原持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的采集對象工作單位在本市發(fā)生跨區(qū)變動,是否需要辦理調轉?如何辦理?

      答:原持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的采集對象,因工作單位變動,主管財政部門在本市發(fā)生跨區(qū)變化的,無需辦理調轉,其原有信息中“主管財政部門”應變更為現(xiàn)主管財政部門。

      17.問:本市金融保險行業(yè)、鐵路系統(tǒng)的采集對象,“工作證明”中的主管財政部門怎么填?

      答:本市金融保險行業(yè)的采集對象工作單位稅務登記在市級的,其主管財政部門為上海市財政局(監(jiān)督局);本市鐵路系統(tǒng)的采集對象,其主管財政部門為上海市財政局(市級)。

      18.問:勞務外派或兼職的采集對象,“工作證明”中主管財政部門怎么填?

      答:勞務外派或兼職的采集對象,按“工作證明”出具單位的屬地關系確定主管財政部門。

      勞務外派或兼職的采集對象,原則上由勞動合同簽訂單位出具“工作證明”。如果勞動合同簽訂單位不在本市,但被派駐本市工作,則由本市實際工作單位出具“工作證明”。

      如果采集對象勞動合同簽訂單位在本市,但被派往外省市工作,則應在外省市實際工作地進行會計人員信息采集。

      19.問:“工作證明”中的“首次從事會計工作時間”怎么填?會計人員信息采集系統(tǒng)中的“首次從事會計工作時間”怎么填?需要上傳什么證明材料?

      答:“工作證明”中的“首次從事會計工作時間”,與會計人員信息采集系統(tǒng)中“首次從事會計工作時間”一致,均指會計人員依法開始從事會計工作的最早時間。原《會計法》明確規(guī)定“從事會計工作必須持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2017年11月5日實施的新《會計法》取消了必須“持證上崗”的規(guī)定。

      持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但在本市會計人員庫中沒有信息的采集對象,“首次從事會計工作時間”既不能早于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的首次發(fā)證時間(或發(fā)證時間),也不能早于全日制學歷載明的畢業(yè)時間。在附件類型“首次從事會計工作證明材料”中,應上傳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未持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的采集對象,“首次從事會計工作時間”不能早于2017年11月5日。在附件類型“首次從事會計工作證明材料”中,應上傳人事檔案材料或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實質性證明材料(例如,有本人簽名蓋章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人員交接表等)。

      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高端會計人才選拔等的會計工作年限審驗,均以此次采集的時間為準。“在崗”期間將自動累加其會計工作年限,“不在崗”期間不計入從事會計工作時間。

      20.問:原持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的采集對象,其原有信息中的“首次從事會計工作時間”是否可以修改?

      答:原持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的采集對象,其原有信息中的“首次從事會計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得修改。

      確因換發(fā)、補發(fā)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致使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所記載的首次發(fā)證時間(或發(fā)證時間)晚于實際依法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的,可在完成信息采集后,向主管財政部門現(xiàn)場提交財政部門認可的相關實質性證明材料(例如,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有本人簽名蓋章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人員交接表等)申請變更,經主管財政部門審核后方可變更且只能變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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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享到: 編輯:范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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