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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2018年執(zhí)業(yè)藥師考試考前幾事必知

      更新時間:2018-10-12 16:57:13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27收藏2

      執(zhí)業(yè)藥師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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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2018年度執(zhí)業(yè)藥師資格考試將在10月13日、14日(周六、周日)進行,為確??荚嚢踩樌?,環(huán)球網(wǎng)校執(zhí)業(yè)藥師頻道為大家分享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泰安市2018年執(zhí)業(yè)藥師考試考前幾事必知》,希望大家及時關注。

      1、考生入場須憑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缺一不可)。請及時打印準考證并仔細閱讀準考證上的注意事項,確認身份證是否有效(過期無效)。

      2、根據(jù)統(tǒng)一要求,正式開考5分鐘后不允許進場。本次考試山東醫(yī)藥技師學院考點離市區(qū)較遠,請考生提前熟悉考點路線和考場分布,避免因路線不熟耽誤正??荚嚒?/p>

      3、考生入場不得攜帶任何通訊工具、文具、書籍、資料、草稿紙等物品。

      4、根據(jù)統(tǒng)一要求,考生均要進行入場“安檢”和反作弊檢查,請配合考務人員工作。

      山東醫(yī)藥技師學院

      考點地址:山東省泰安市南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鳳天路999號

      公交線路:28路、44路、56路、59路。

      附:山東省人事考試中心關于2018執(zhí)業(yè)藥師考試作弊“零容忍”的通知

      非法拿證不可取,安心復習是王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5年8月29日通過,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考試作弊行為列入刑法懲處范圍。

      將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納入刑法范疇

      【條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解讀】

      新的修正案不僅規(guī)定考試作弊行為本身要受到刑罰處罰,還將組織作弊、幫助作弊的行為入刑,這意味著只要為作弊者提供幫助,都將構成犯罪,并且對此類犯罪行為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懲罰力度明顯提升。

      對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見的替考行為,在現(xiàn)行刑法中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長期以來處罰偏輕。然而,根據(jù)刑法修正案的規(guī)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構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罰處罰。

      新增對偽造、變造、盜用他人身份證件等報名或參加考試行為的處罰措施

      【條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jié)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解讀】

      身份證明是個人向社會和有關部門證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證,是構建互信關系的載體,是有關部門提供管理與服務的依據(jù)。與之前刑法僅處罰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行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懲處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為。這也為懲處用虛假信息報名考試、替考等行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jù)。

      加大對非法生產(chǎn)、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為的懲處力度

      【條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chǎn)、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解讀】

      近年來,一些非法助考利益集團利用竊聽、竊照等專用器材,以及網(wǎng)絡、無線傳輸?shù)韧緩浇M織考試作弊,危害了考試的公平與安全。新的刑法修正案細化了專用間諜器材和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名稱,并且在原來的量刑基礎上,增加到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對于打擊非法助考團伙,維護考試公平是一件有力的武器。

      請各位考生尊重職業(yè),敬畏考試,認真?zhèn)淇?,誠信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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