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環(huán)球網校 >> 人力資源實訓 >> 學習教程 >> 人力資源實訓問答:應聘者采取欺詐或威脅訂立的勞動合同合法嗎
【案例】
今年7月,某服裝外貿加工公司銷售經理離職。公司急需一名有經驗的銷售經理帶頭銷售一批新訂單產品,便向社會公開招聘。賈某前往應聘。
雙方協(xié)商洽談中,賈某向公司提交了在多家企業(yè)從事過銷售主管的書面說明、工作照。公司求才心切,對賈某工作經歷十分滿意,于是雙方當即協(xié)商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公司錄用賈某為銷售經理,合同期限為2年,試用期兩個月,賈某全權負責新訂單產品的銷售業(yè)務,并對銷售部工作人員的聘用享有決策權。
兩個月后,公司發(fā)現賈某主管的銷售部業(yè)績平平,但她的客戶接待費用卻日見上升,她還招用了幾名親戚到銷售部掛名領薪又不上班。
于是,公司對賈某的工作經歷產生質疑。經逐一調查發(fā)現,賈某所說的在多家企業(yè)從事過銷售主管工作純屬編造,所說企業(yè)有的根本不存在,賈某提供的銷售經歷都是復制自別人的簡歷。
為了避免賈某繼續(xù)工作可能帶來的問題,公司當即作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賈某認為自己正在努力拓展銷售渠道并即將取得成績,以往工作經歷與現在業(yè)績并無關聯(lián),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依據,雙方由此發(fā)生勞動爭議。
【分析】
《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但是,當事人如采取欺詐或威脅的行為與對方訂立了勞動合同,該份勞動合同是否也具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法》第十八條做出明確規(guī)定: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也規(guī)定: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上述法條中的的“欺詐”,指的是勞動關系中的一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欺騙對方,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或者變更合同。
上述法條中的“沒有法律約束力”和“無效”,是從勞動合同訂立的時候起算的,即該勞動合同如是因一方欺詐行為而訂立的,那么自始就不對另一方產生法律約束力。
本案中,賈某為了達到與服裝外貿加工公司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隱瞞了自己的真實情況,提供了以往在多個企業(yè)從事過銷售主管的虛假工作經歷證明,使公司陷入錯誤的認識,致使公司在急需銷售經理的時候與她訂立了勞動合同。賈某的行為構成了欺詐。
因此,賈某與服裝外貿加工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應屬無效。該勞動合同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為無效的,應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此案警示勞動關系雙方,在招聘就業(yè)中,應聘者依法享有知情權,用人單位依法也享有知情權。
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都應承擔誠信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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