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訓:契稅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是合同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繳納合同稅。
第二條本法所稱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包括買賣,贈與,交換;
(3)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
前款第二項中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管理權的轉讓。
通過投資(持股),償還債務,轉讓,獎勵等方式轉讓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至5%。
契稅適用的具體稅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guī)定的稅率范圍內,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同級決定應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確定不同主體,地區(qū)和住房類型的所有權轉移的差別稅率。
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出讓合同中載明的土地使用權,房屋購買價格,交易價格以及房屋所有權的出讓和出售,包括出讓的貨幣,與物價相對應的價格和其他經濟利益;
(2)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置換的交換是要置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之間的差額;
(3)土地使用權捐贈,房屋捐贈以及其他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的非價格轉讓,是稅務機關依法參照土地使用權銷售和房屋銷售的市場價格確定的價格。 。
納稅人宣布的交易價格與掉期價格之間的差額顯然很小。沒有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予以核實。
第五條契稅的應納稅額,是將應納稅額乘以適用的適用稅率。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軍事單位擁有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用地和房屋的所有權;
(二)非營利性學校,醫(yī)療機構和社會公益機構擁有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養(yǎng)恤金和救助用地和房屋的所有權;
(三)接受用于農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和漁業(yè)生產的荒山,荒地和荒灘的土地使用權;
(四)婚姻關系中夫妻之間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的變化;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繼承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
(六)國際組織在中國的外國使領館和代表處應依法免稅,并繼承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
國務院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為住房需求擔保,企業(yè)改制和災后重建提供契稅減免,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會提起訴訟。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契稅: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和房屋的,應當重新征用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
(2)由于不可抗力而失去房屋并重新獲得房屋所有權。
前款規(guī)定的契稅減免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 。該決定已經作出,并報告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納稅人改變土地,房屋用途或者具有本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免稅,契稅減免的其他條件,應當繳納減免稅。
第九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納稅人簽訂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的日期,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性質的證書的日期。
第十條納稅人依法辦理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xù),應當申報并繳納契稅。
第十一條納稅人辦理稅務事務后,稅務機關應當簽發(fā)契稅證明。納稅人登記土地和房屋所有權時,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核實契稅,減免稅證明或有關材料。未按規(guī)定繳納契稅的,房地產登記機構不得辦理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十二條依法進行土地,房屋所有權登記之前,所有權轉讓合同或者所有權轉讓合同性質的證明無效,無效,被撤銷或者注銷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付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契稅信息共享與工作合作機制。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土地所有權和房屋所有權轉讓的信息,并協(xié)助稅務機關加強契據管理。稅。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已知的納稅人個人信息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或非法提供。
第十四條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收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收取和管理。
第十五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于1997年7月7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2020年8月會計崗位綜合能力考試時間暫未公布,考生可填寫環(huán)球網校提供 免費預約短信提醒服務,我們會及時提醒您8月會計崗位綜合能力考試報名時間、考試時間,避免考生錯過,請及時預約。
以上內容是會計實訓:契稅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更多財稅熱點請點擊“免費下載”按鈕下載。
最新資訊
- 會計實操:一文幫您了解個人養(yǎng)老金2022-05-03
- 會計實操: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集成電路企業(yè)或項目、軟件企業(yè)清單制定工作要求2022-03-16
- 會計實操: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y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03-11
- 會計實操:2022年將實施組合式、規(guī)模性減稅降費政策2022-02-07
- 會計實操:2022年這11項稅費優(yōu)惠政策延續(xù)2022-01-30
- 會計實操:《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yōu)惠明細表》有啥新變化2022-01-20
- 會計實操:《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有變化2022-01-18
- 會計實操:三部門發(fā)文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2022-01-07
- 會計實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2022-01-06
- 會計實操:兩部門發(fā)文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2022年3月1日起執(zhí)行202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