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經濟講義之項目融資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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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104020 項目融資
項目融資 (Project Finance) 是以項目的資產、預期收益或權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種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的融資或貸款。
lZ104021 了解項目融資的特點
一、是以項目本身為主體安排的融資
二、實現項目融資的無追索或有限追索
三、風險分擔
四、信用結構多樣化
五、融資成本相對較高
六、可實現項目發(fā)起人非公司負債型融資的要求
lZl04022 了解項目融資的結構
項目融資的四個主要結構 : 項目的投資結構、項目的融資結構、項目的資金結構、項目的信用保證結構。
一、項目的投資結構
即項目的資產所有權結構 , 是指項目的投資者對項目資產權益的法律擁有形式和項目投資者之間的法律合作關系。
較為普遍采用的項目投資結構有四種基本的法律形式 :
( 一 ) 公司型合資結構
( 二 ) 合伙制結構
( 三 ) 非公司型合資結構
( 四 ) 信托基金結構
二、項目的融資結構
項目融資結構是項目融資的核心部分。
( 一 ) 在貸款形式上
( 二 ) 在信用保證上
( 三 ) 在時間結構上
三、項目的資金結構
項目融資的資金結構指的是項目中股本資金、準股本資金和債務資金的形式、相互之間比例關系以及相應的來源。資金結構是由項目的投資結構和融資結構決定的,但反過來又會影響到整體項目融資結構的設計。
經常為項目融資所采用的資金結構有 : 股本金和準股本金、商業(yè)銀行貸款和國際銀行 貸款、國際債券、租賃融資、發(fā)展中國家的債務資產轉換。
( 一 ) 股本資金
股本資金比例越高 , 現金流量中用于償還債務的比例就越小 , 項目的經濟強度就越高 , 貸款人的風險就越小 ;
( 二 ) 準股本資金
準股本資金指項目發(fā)起人或與項目利益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一種從屬性債務。
準股本資金的投入方式包括無擔保貸款、可轉換債券、附有認股權證的債券、零息債券和以貸款擔保形式出現的準股本資金等。
(三) 債務資金
1. 商業(yè)銀行貸款和國際辛迪加銀團貸款
2. 租賃
3. 出口信貸、世界銀行、地區(qū)開發(fā)銀行的政策性信貸
與一般商業(yè)銀行的貸款相比,出口信貸的期限要長,利率要低。
世界銀行及地區(qū)性開發(fā)銀貸款,一般期限較長,利率較低,但貸款審批時間長,貨幣風險大。
四、項目的信用保證結構
對于銀行和其他債權人而言 , 項目融資的安全性來自兩個方面 : 一方面來自于項目本身的經濟強度; 另一方面來自于項目之外的各種直接或間接擔保。
項目本身的經濟強度與信用保證結構相輔相成,項目的經濟強度高,信用保證結構就相對簡單,條件就相對寬松;反之,信用保證結構就要相對復雜和相對嚴格。
1Zl04023 了解項目融資的參與者
一、項目發(fā)起人
項目發(fā)起人是提出項目 , 取得經營項目所必要的許可和協議 , 并將各當事人聯系在一起的公司、實體或個人。即他們既是項目的實際投資者和主辦者,又是項目公司的股本投資者和特殊債務 ( 如無擔保貸款 ) 的提供者和擔保者,通過項目的投資活動和經營活動,實現投資項目的綜合目標要求。
項目發(fā)起人可以單獨是一家公司 , 也可以是由多個投資者組成的聯合體,可以是私人公司,也可以是政府機構或者是兩者的混合體。
二、項目的直接主辦人
項目的直接主辦人指直接參與項目技資和項目管理 , 直接承擔項目債務責任和項目風險的法律實體。
項目公司可以是一個真正的實體;也可以只是一個法律上擁有項目資產的公司。
三、貸款人
四、項目產品或服務的承購商
五、項目建設的承包商
六、項目設備、能源及原材料供應者
七、保險機構
八、項目融資顧問
九、項目管理公司
是指定由一家獨立的公司負責項目完工后的經營管理工作,這一公司通常被稱為項目管理公司 , 它代表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日常經營管理事務。
項目管理公 司一般是第三方經濟實體 , 但有時也可能是項目發(fā)起人之一充當該角色。
十、有關政府機構。
十一、法律和稅務顧問
十二、其他項目參與者
lZ104024 了解項目融資模式
一、以“產品支付” 為基礎的項目融資模式
( 一 )“產品支付” 的定義及適用范圍
是指項目公司完全以產品和這部分產品銷售收益的所有權作為擔保品而不是采用轉讓或抵押方式進行融資。
這種形式是針對項目貸款的還款方式而言的。借款人在項目投產后不以項目產品的銷售收人來償還債務 , 而是直接以項目產品來還本付息。在貸款得到償還前 , 貸款人擁有項目部分或全部產品的所有權。
( 二 )“產品支付”融資的特點
1. 獨特的信用保證結構。
2. 貸款的償還期比項目的經濟壽命周期短。
3. 貸款人一般只為項目的建設和資本費用提供融資,不提供用于項目經營開發(fā)的 資金。
4. 貸款銀行的融資容易被安排成為無追索或有限追索的形式。
5.一般要求成立一個 “融資中介機構”, 即所謂的專設公司,專門負責從項目公司中購買一定比例的產品,在市場上直接銷售或委托項目公司作為代理人銷售產品,并負責歸集產品的銷售收入和償還貸款。
二、以“杠桿租賃” 為基礎的項目融資模式
( 一 ) 以“杠桿租賃” 為基礎的項目融資模式的概念
是指在項目發(fā)起人的要求和安排下 , 由杠桿租賃結構中的資產出租人融資購買項目資產然后租賃給承租人的一種融資結構。
( 二 ) 以 “杠桿租賃”為基礎的項目融資模式的特點
1. 融資方式比較復雜。較適合大型工程項目的融資安排。
2. 可實現百分之百的融資。
3. 較低的融資成本。
4. 應用范圍比較廣泛。
三、 BOT 項目融資模式
( 一 ) BOT 項目融資的含義
BOT 指建設一經營一移交(Build-Operate- Transfer) , 即政府通過特許權協議 , 授權項目發(fā)起人 ( 主要是民營/ 外商 , 也可是法人國企) 聯合其他公司為某個項目 ( 主要是自然資 源開發(fā)和基礎設施項目 ) 成立專門的項目公司 , 負責該項目的融資、設計、建造、運營和維護 , 在規(guī)定的特許期內向該項目 ( 產品 / 服務 ) 的使用者收取適當的費用,由此回收項目的投資、經營和維護等成本,并獲得合理的回報; 特許期滿后,項目公司將項目 ( 一般免費 ) 移交給政府。
( 二 ) BOT 的具體形式
三種基本形式
1. 標準 BOT, 即建設經營一移交。
2. BOOT(Build-Own-Operate- Transfer) , 即建設一擁有―經營―移交。
3. BOO(Build-Owu-Operate): 即建設一擁有→經營。
( 三 ) BOT 項目融資模式的優(yōu)缺點
1. BOT 的優(yōu)點
對發(fā)起人而言
(1) 充分利用項目經濟狀況的彈性,減少資本金支出, 實現“小投入做大項目” 或“借雞下蛋”
(2) 拓寬項目資金來源 , 減輕借款方的債務負擔
(3) 提高了項目發(fā)起人/項目公司的談判地位
(4) 達到最有利的稅收條件
(5) 轉移特定的風險給放貸方 ( 有限追索權 ),極小化項目發(fā)起人的政治風險,加上其他風險管理措施合理分配風險 , 減少風險危害但保留投資收益
(6) 避免合資企業(yè)的風險 , 因為項目公司可100% 獨資
(7) 創(chuàng)造發(fā)展商/承包商的商業(yè)機會 ( 如果他們作為發(fā)起人/項目公司 )
對政府而言
(1) 拓寬資金來源,引進外資和利用本國民間資本,減少政府的財政支出和債務負擔,加快發(fā)展基礎設施和其他設施 ;
(2) 降低政府風險( 基礎設施項目周期長、投資大、風險大) , 政府無須承擔融資、設計、建造和經營風險,大多轉移給項目公司承擔 ( 后者再轉移他人)
(3) 發(fā)揮外資和私營機構的能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提高建設、經營、維護和管理效率,引進先進的管理和技術。
(4) 合理利用資源
(5) 有利于發(fā)展國民經濟和金融資本市場
2. BOT 的缺點
對項目發(fā)起人而言
(1) 融資成本較高
(2) 投資額大、融/投資期長、收益不確定性大
(3) 合同文件繁多、復雜
(4) 有時融資桿杠能力不足
(5) 母公司仍承擔部分風險 ( 有限追索權)
對政府而言
(1) 承擔政治和外匯等風險 , 稅收流失
(2) 使用價格較高 , 造成國民不滿
(3) 耗時長, 因為風險多,合同結構復雜,談判難
(4) 外商 / 私營公司可能出現掠奪性經營。
項目融資 (Project Finance) 是以項目的資產、預期收益或權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種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的融資或貸款。
lZ104021 了解項目融資的特點
一、是以項目本身為主體安排的融資
二、實現項目融資的無追索或有限追索
三、風險分擔
四、信用結構多樣化
五、融資成本相對較高
六、可實現項目發(fā)起人非公司負債型融資的要求
lZl04022 了解項目融資的結構
項目融資的四個主要結構 : 項目的投資結構、項目的融資結構、項目的資金結構、項目的信用保證結構。
一、項目的投資結構
即項目的資產所有權結構 , 是指項目的投資者對項目資產權益的法律擁有形式和項目投資者之間的法律合作關系。
較為普遍采用的項目投資結構有四種基本的法律形式 :
( 一 ) 公司型合資結構
( 二 ) 合伙制結構
( 三 ) 非公司型合資結構
( 四 ) 信托基金結構
二、項目的融資結構
項目融資結構是項目融資的核心部分。
( 一 ) 在貸款形式上
( 二 ) 在信用保證上
( 三 ) 在時間結構上
三、項目的資金結構
項目融資的資金結構指的是項目中股本資金、準股本資金和債務資金的形式、相互之間比例關系以及相應的來源。資金結構是由項目的投資結構和融資結構決定的,但反過來又會影響到整體項目融資結構的設計。
經常為項目融資所采用的資金結構有 : 股本金和準股本金、商業(yè)銀行貸款和國際銀行 貸款、國際債券、租賃融資、發(fā)展中國家的債務資產轉換。
( 一 ) 股本資金
股本資金比例越高 , 現金流量中用于償還債務的比例就越小 , 項目的經濟強度就越高 , 貸款人的風險就越小 ;
( 二 ) 準股本資金
準股本資金指項目發(fā)起人或與項目利益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一種從屬性債務。
準股本資金的投入方式包括無擔保貸款、可轉換債券、附有認股權證的債券、零息債券和以貸款擔保形式出現的準股本資金等。
(三) 債務資金
1. 商業(yè)銀行貸款和國際辛迪加銀團貸款
2. 租賃
3. 出口信貸、世界銀行、地區(qū)開發(fā)銀行的政策性信貸
與一般商業(yè)銀行的貸款相比,出口信貸的期限要長,利率要低。
世界銀行及地區(qū)性開發(fā)銀貸款,一般期限較長,利率較低,但貸款審批時間長,貨幣風險大。
四、項目的信用保證結構
對于銀行和其他債權人而言 , 項目融資的安全性來自兩個方面 : 一方面來自于項目本身的經濟強度; 另一方面來自于項目之外的各種直接或間接擔保。
項目本身的經濟強度與信用保證結構相輔相成,項目的經濟強度高,信用保證結構就相對簡單,條件就相對寬松;反之,信用保證結構就要相對復雜和相對嚴格。
1Zl04023 了解項目融資的參與者
一、項目發(fā)起人
項目發(fā)起人是提出項目 , 取得經營項目所必要的許可和協議 , 并將各當事人聯系在一起的公司、實體或個人。即他們既是項目的實際投資者和主辦者,又是項目公司的股本投資者和特殊債務 ( 如無擔保貸款 ) 的提供者和擔保者,通過項目的投資活動和經營活動,實現投資項目的綜合目標要求。
項目發(fā)起人可以單獨是一家公司 , 也可以是由多個投資者組成的聯合體,可以是私人公司,也可以是政府機構或者是兩者的混合體。
二、項目的直接主辦人
項目的直接主辦人指直接參與項目技資和項目管理 , 直接承擔項目債務責任和項目風險的法律實體。
項目公司可以是一個真正的實體;也可以只是一個法律上擁有項目資產的公司。
三、貸款人
四、項目產品或服務的承購商
五、項目建設的承包商
六、項目設備、能源及原材料供應者
七、保險機構
八、項目融資顧問
九、項目管理公司
是指定由一家獨立的公司負責項目完工后的經營管理工作,這一公司通常被稱為項目管理公司 , 它代表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日常經營管理事務。
項目管理公 司一般是第三方經濟實體 , 但有時也可能是項目發(fā)起人之一充當該角色。
十、有關政府機構。
十一、法律和稅務顧問
十二、其他項目參與者
lZ104024 了解項目融資模式
一、以“產品支付” 為基礎的項目融資模式
( 一 )“產品支付” 的定義及適用范圍
是指項目公司完全以產品和這部分產品銷售收益的所有權作為擔保品而不是采用轉讓或抵押方式進行融資。
這種形式是針對項目貸款的還款方式而言的。借款人在項目投產后不以項目產品的銷售收人來償還債務 , 而是直接以項目產品來還本付息。在貸款得到償還前 , 貸款人擁有項目部分或全部產品的所有權。
( 二 )“產品支付”融資的特點
1. 獨特的信用保證結構。
2. 貸款的償還期比項目的經濟壽命周期短。
3. 貸款人一般只為項目的建設和資本費用提供融資,不提供用于項目經營開發(fā)的 資金。
4. 貸款銀行的融資容易被安排成為無追索或有限追索的形式。
5.一般要求成立一個 “融資中介機構”, 即所謂的專設公司,專門負責從項目公司中購買一定比例的產品,在市場上直接銷售或委托項目公司作為代理人銷售產品,并負責歸集產品的銷售收入和償還貸款。
二、以“杠桿租賃” 為基礎的項目融資模式
( 一 ) 以“杠桿租賃” 為基礎的項目融資模式的概念
是指在項目發(fā)起人的要求和安排下 , 由杠桿租賃結構中的資產出租人融資購買項目資產然后租賃給承租人的一種融資結構。
( 二 ) 以 “杠桿租賃”為基礎的項目融資模式的特點
1. 融資方式比較復雜。較適合大型工程項目的融資安排。
2. 可實現百分之百的融資。
3. 較低的融資成本。
4. 應用范圍比較廣泛。
三、 BOT 項目融資模式
( 一 ) BOT 項目融資的含義
BOT 指建設一經營一移交(Build-Operate- Transfer) , 即政府通過特許權協議 , 授權項目發(fā)起人 ( 主要是民營/ 外商 , 也可是法人國企) 聯合其他公司為某個項目 ( 主要是自然資 源開發(fā)和基礎設施項目 ) 成立專門的項目公司 , 負責該項目的融資、設計、建造、運營和維護 , 在規(guī)定的特許期內向該項目 ( 產品 / 服務 ) 的使用者收取適當的費用,由此回收項目的投資、經營和維護等成本,并獲得合理的回報; 特許期滿后,項目公司將項目 ( 一般免費 ) 移交給政府。
( 二 ) BOT 的具體形式
三種基本形式
1. 標準 BOT, 即建設經營一移交。
2. BOOT(Build-Own-Operate- Transfer) , 即建設一擁有―經營―移交。
3. BOO(Build-Owu-Operate): 即建設一擁有→經營。
( 三 ) BOT 項目融資模式的優(yōu)缺點
1. BOT 的優(yōu)點
對發(fā)起人而言
(1) 充分利用項目經濟狀況的彈性,減少資本金支出, 實現“小投入做大項目” 或“借雞下蛋”
(2) 拓寬項目資金來源 , 減輕借款方的債務負擔
(3) 提高了項目發(fā)起人/項目公司的談判地位
(4) 達到最有利的稅收條件
(5) 轉移特定的風險給放貸方 ( 有限追索權 ),極小化項目發(fā)起人的政治風險,加上其他風險管理措施合理分配風險 , 減少風險危害但保留投資收益
(6) 避免合資企業(yè)的風險 , 因為項目公司可100% 獨資
(7) 創(chuàng)造發(fā)展商/承包商的商業(yè)機會 ( 如果他們作為發(fā)起人/項目公司 )
對政府而言
(1) 拓寬資金來源,引進外資和利用本國民間資本,減少政府的財政支出和債務負擔,加快發(fā)展基礎設施和其他設施 ;
(2) 降低政府風險( 基礎設施項目周期長、投資大、風險大) , 政府無須承擔融資、設計、建造和經營風險,大多轉移給項目公司承擔 ( 后者再轉移他人)
(3) 發(fā)揮外資和私營機構的能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提高建設、經營、維護和管理效率,引進先進的管理和技術。
(4) 合理利用資源
(5) 有利于發(fā)展國民經濟和金融資本市場
2. BOT 的缺點
對項目發(fā)起人而言
(1) 融資成本較高
(2) 投資額大、融/投資期長、收益不確定性大
(3) 合同文件繁多、復雜
(4) 有時融資桿杠能力不足
(5) 母公司仍承擔部分風險 ( 有限追索權)
對政府而言
(1) 承擔政治和外匯等風險 , 稅收流失
(2) 使用價格較高 , 造成國民不滿
(3) 耗時長, 因為風險多,合同結構復雜,談判難
(4) 外商 / 私營公司可能出現掠奪性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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